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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向保险公司讨薪4220万?法院判决下来了

  • 2023年07月21日
  •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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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两份裁定书受到金融圈的广泛关注,判定书显示了这样一件事,三峡人寿原董事长黎已铭向公司“讨薪”4220.58万元!具体判决书内容如下:


2011年1月6日,黎已铭接受三峡人寿公司的发起人委托成立筹办组,并被任命为筹办组组长,主持筹办工作。

2015年12月10日,发起人会议通过了黎已铭的工资标准和发放原则

2016年1月8日,黎已铭与筹办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三峡人寿公司注册登记后应一次性补发黎已铭自2011年1月6日至三峡人寿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日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

2016年3月,经保监会批准,黎已铭被拟任为三峡人寿公司的董事长,继续负责筹办工作。

2017年12月20日,三峡人寿公司经批准成立,黎已铭就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自筹办组到正式成立直至有效运营期间,黎已铭一直为三峡人寿公司提供劳动,工作期间多次向三峡人寿公司主张劳动报酬,三峡人寿公司未足额支付

2021年9月30日,三峡人寿公司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前提下,违法解除与黎已铭的劳动合同,侵犯了黎已铭的权益。

黎已铭共有四项诉讼请求

一是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
二是判令支付筹办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209万元;
三是判令支付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支付的绩效工资646.75万元;
四是判令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364.83万元。

其中,三项涉及“讨薪”的诉求合计4220.58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该约定的履行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则以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本案中,黎已铭与三峡人寿在2011年至2021年期间共签订了5份劳动合同;其中,在2017年1月签订履行期限截止三峡人寿成立时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在2020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其余3份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重庆市两江新区包括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的部分区域,该约定地点并非具体特定且具有唯一性的行政区域,故2017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同理,2020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明确

就本案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黎已铭在担任三峡人寿筹办组负责人期间是否有固定工作场所,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黎已铭在重庆市万州区、渝北区均有办公场所并履行一定工作职责,但双方当事人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黎已铭任职期间的主要办公场所在何处,故黎已铭在任职三峡人寿筹办组负责人及三峡人寿董事长期间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不明确。

综上所述,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其次,本案中,黎已铭曾任三峡人寿董事长,并全程参与了三峡人寿的筹办工作,应当知晓三峡人寿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且和登记地不一致,故黎已铭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黎已铭而言,三峡人寿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黎已铭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峡人寿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黎已铭的职务变动属于公司根据监管规定进行董事会正常换届产生的正常变动。换届后,因黎已铭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公司和其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黎已铭进行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跟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黎已铭提供补偿

目前法院并未对双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作出判决,仅是对管辖权属转移进行了裁决,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法院并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最终结果以司法判决为准。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新经纬、圈中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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