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被唤醒,买份保险傍身,能给人带来更大的安全感。虽然互联网保险的兴起给人们购买保险提供了便利,但还是有不少人喜欢通过业务员购买保险产品,人们可能认为,在业务员的推荐和介绍下,可以买到与自己需求更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但是通过业务员购买保险产品,是不是可以完全交给业务员,自己就能万事大吉了呢?如果填错了投保信息,会影响保单理赔吗?如果碰到业务员把自己列为投保人,会影响索赔吗?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李方、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教授徐徐,共同为公众解读了通过业务员购买保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法。去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最新版本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从今年1月31日以前,所有的旧版“重疾险”将全部停售。一番咨询后,王女士决定购买这家公司的保险,并且希望赶上2月1号新规以前签约。这个时候业务员提出:保险公司要求王女士出具相关的体检证明。按照行业规定,如果有自身基础疾病,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做相关体检后,才能签署重疾合同。业务员要求王女士做甲状腺结节的增补告知,意味着在这份重疾保险的范围中,不保障王女士甲状腺类的疾病。对于此,王女士和保险公司都表示接受。1月30日,王女士与签订了保险合同。解约通知书上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在2月21号之前拿到全身体检报告。王女士算了一下时间,2月11日春节放假,节前预约时间紧张。如果等到2月18日春节假期结束再预约体检,按照流程7个工作日才能拿到体检报告,21日肯定无法提交报告。自己明明按照要求做了甲状腺体检的增补告知,为什么还要做全身体检呢?王女士身高1米65,体重80公斤左右,按照相关健康标准属于肥胖体质。体重超高人群,患病风险更高。投保人必须提供近期的全身体检报告,再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但是令王女士疑惑的是:为什么公司不考虑到春节假期的特殊情况,顺延体检的时间呢?保单体重一栏上写着:赫然写着王女士体重74公斤。而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询问的时候,王女士自述的是80公斤。王女士说:填写体重等信息的时候是由业务员代笔,她并不知道填写错误。业务员隐瞒自己填写错误体重;体检时间过于仓促;体检的具体项目公司也不告知;这让王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在过年期间她向业务员提出解约。这时她发现:公司提供的三张解约协议上,既没有保险公司的公司名字,也没有公司的公章。王女士告诉记者:如果是因为自身的甲状腺基础疾病隐患被拒保,或者是因为体检没有通过被拒保,她都能够接受。但是保险业务员隐瞒自己误填体重在先;公司提出的体检时间过于苛刻在后,如此被解约,自己实在难以接受。她还担心,因为这次的波折,影响到她以后购买其他公司的保险。后王女士就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解约通知书,上面明确写着:因王女士逾期未响应保险公司核保结论,公司解除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作为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基于这一点,法律规定了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包括了履行告知义务。因此,投保时,在就保险公司的询问进行回答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否则就可能导致违反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知晓并认可保险合同的内容,也保证保险人能够知悉、确定客户的真实投保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投保人交纳保费视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保险公司接受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此情形下,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认为存在符合上述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我们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文章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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