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3幢第6层16/17号
主要负责人:蒋X
当事人:蒋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5021979XXXXXXXX
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职务: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荆门中支)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保险荆门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一)2020年4月27日,长安保险荆门中支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48400元。经查,上述费用事项并未实际发生,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手续费和销售人员绩效。
(二)2020年4月26日,长安保险荆门中支以向员工发放奖金名义列支89892元。经查,上述费用事项并未实际发生,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手续费和销售人员绩效。
上述2笔费用支出均由蒋X审批同意,蒋X作为长安保险荆门中支总经理,负责管理各项业务,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2019年10月1日,长安保险荆门中支承保的某集团有限公司等7张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保单(保费合计12640元,保单到期日2020年4月)通过特别约定方式变更赔付标准。上述7张保单特别约定的伤残赔付标准与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标准不一致。
上述7张保单均由长安保险荆门中支承保,蒋X作为中支总经理,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条款、保险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长安保险荆门中支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蒋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的规定以及《对保险机构实施行政罚款定量参考表》中“涉案已收保费20万元以下,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参考意见,我分局决定对长安保险荆门中支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蒋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合计对长安保险荆门中支处以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X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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