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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湖北分公司车险业务理赔数据不真实等多项违规事项被罚55万元

  • 2023年07月10日
  • 15:03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32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23层-25层)

主要负责人:胡X

当事人:王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061965XXXXXXXX

住  址:武汉市江岸区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陈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408221985XXXXXXXX

住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总经理

当事人:邓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24231966XXXXXXXX

住  址:荆州市公安县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总经理

当事人:胡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24291974XXXXXXXX

住  址:武汉市江岸区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理赔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一)车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的部分保单存在客户联系电话信息不真实和投保人身份信息错误的情况,占比为9.8%。

(二)车险业务理赔数据不真实

经查,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2021年车险业务已决赔案理赔业务数据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一是以最后一次单证扫描上传操作时间替代索赔申请时间及索赔资料收集齐全时间,以拒赔申请发起时间替代拒赔通知时间。二是部分应作重开操作的赔案,以重新报案的方式另案处理,导致“报案支付周期”指标优于真实数据。三是系统记录的部分赔案报案时间晚于客户实际报案时间,导致“报案支付周期”指标优于真实数据。四是部分应作拒赔处理的赔案,公司在系统中以零结或注销方式结案。

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车险车商部总经理陈X、邓X应对“车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王X,作为车险车商部分管总经理,疏于车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管控,应对“车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

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胡X,应对“车险业务理赔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王X,作为理赔部分管总经理,疏于理赔数据真实性的管控,应对“车险业务理赔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承保清单、另案处理清单、抽查业务清单、报案记录、理赔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网销渠道车险业务管控不到位

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网销渠道车险业务中,投保人在未提供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件或车辆信息影像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仅仅录入鄂A牌照及车架号信息,公司系统即自动核保通过,存在核保管控不到位的情况。

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车险车商部总经理邓X,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王X,作为车险车商部分管总经理,未对网销渠道车险业务的核保、批改等环节进行管控,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批单申请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41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X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X、邓X、胡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网销渠道车险业务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六条“承保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第十八条“保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保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合同续期收费、合同内容及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复效、生存给付和退保等控制事项”,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1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邓X、王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43万元;对陈X、胡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邓X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X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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