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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0万元

  • 2023年07月04日
  • 17:01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当事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新城红旗大厦15层(1507房间-15011房间)、16层、17层

负责人:吴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共计委托1,860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未完成执业登记过程前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收取保费共计990.84万元。其中长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费375.14万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费92.56万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费176.26万元;延边中支119人,收取保费56.56万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费29.16万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费105.58万元;辽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费58.35万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费96.17万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费1.06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人员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吉林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涉及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吉林分公司服务拓展部中介系统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为离职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未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注销的人数共计1,933人,其中长春中支1,332人、吉林中支99人、延边中支26人、四平中支90人、辽源中支84人、通化中支27人、白山中支25人、松原中支120人、白城中支130人。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系统中记录的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执业登记注销的人员清单、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未在个人代理人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执业登记注销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存在该违规问题的销售人员离职时间记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为离职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的时间记录、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销售人员离职注销登记情况的说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未准确、完整登记销售人员学历资料和培训情况

经查,一是该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孙某某等25人管理档案记录不准确,档案中留存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学历与实际学历不一致,上述25人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中留存的学历资料为虚假学历。二是该公司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多某等7人无培训系统档案信息。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2019-2020期间在职员工学历抽查情况说明》《关于服拓培训档案材料的说明》《销售人员学历与实际学历不一致问题清单》、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中的人员基本资料、《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未在规定时间内为离职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未准确、完整登记销售人员学历资料和培训情况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合计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当事人:张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2426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共计委托1,860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未完成执业登记过程前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收取保费共计990.84万元。其中长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费375.14万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费92.56万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费176.26万元;延边中支119人,收取保费56.56万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费29.16万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费105.58万元;辽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费58.35万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费96.17万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费1.06万元。

张X作为时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人员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吉林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涉及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吉林分公司服务拓展部中介系统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张X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个人业务部的任职和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当事人:张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603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共计委托1,860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未完成执业登记过程前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收取保费共计990.84万元。其中长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费375.14万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费92.56万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费176.26万元;延边中支119人,收取保费56.56万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费29.16万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费105.58万元;辽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费58.35万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费96.17万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费1.06万元。

张XX作为时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人员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吉林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涉及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吉林分公司服务拓展部中介系统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张XX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X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当事人:葛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02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共计委托1,860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未完成执业登记过程前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收取保费共计990.84万元。其中长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费375.14万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费92.56万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费176.26万元;延边中支119人,收取保费56.56万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费29.16万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费105.58万元;辽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费58.35万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费96.17万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费1.06万元。

葛XX作为时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人员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吉林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涉及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吉林分公司服务拓展部中介系统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葛XX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葛X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2号

当事人:梁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30107XXXXXXXXXXXX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共计委托1,860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未完成执业登记过程前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收取保费共计990.84万元。其中长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费375.14万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费92.56万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费176.26万元;延边中支119人,收取保费56.56万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费29.16万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费105.58万元;辽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费58.35万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费96.17万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费1.06万元。

梁XX作为时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人员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吉林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涉及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吉林分公司服务拓展部中介系统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梁XX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个人业务部的任职和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梁X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

当事人:李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421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共计委托1,860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未完成执业登记过程前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收取保费共计990.84万元。其中长春中支701人,收取保费375.14万元;吉林中支160人,收取保费92.56万元;四平中支335人,收取保费176.26万元;延边中支119人,收取保费56.56万元;通化中支52人,收取保费29.16万元;松原中支225人,收取保费105.58万元;辽源中支103人,收取保费58.35万元;白城中支163人,收取保费96.17万元;白山中支2人,收取保费1.06万元。

李X作为时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人员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执业证前开展保险业务清单(2019.7.6-2020.12.31)》、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下属9家中心支公司关于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吉林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涉及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吉林分公司服务拓展部中介系统情况说明》《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给予刘某等人的处罚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人员管理操作手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李X任太平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李X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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