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宏人寿一位女代理人(周某)因为替家人代签买保险赚佣金而一度惹上了诉讼官司。将这位女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东家中宏人寿。因为她卖给自己家人的保险最后被退保,中宏人寿由此产生近3万元的退保损失,于是要求女代理人来承担这一损失。不仅如此,中宏人寿还向法院请求,要求女代理人一并退还当初公司发放给她的代理佣金以及绩效奖励。面对这场代理纠纷,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2020年10月29日,周某成为中宏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周某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通过代为签名的方式,为其母亲易**、其弟周**经办了共计5份保险。为此,被告从原告处获得佣金、月度绩效奖、财补利益、方案奖励共计17112.45元。2022年9月2日,其母亲与弟弟以不知道保险合同内容、被告为投保人返佣、保险合同为被告代为签字为由要求原告全额退保,在湖南省银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中宏人寿与周某的母亲和弟弟达成调解协议,中宏人寿退还所交保费的90%,为此中宏人寿遭受保单退费损失29767.6元。面对周某家人中途退保带来的退保损失,中宏人寿将女代理人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退保损失、已支付的代理佣金、绩效奖励等共计约4.69万元。1.涉案保险退保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代理合同中关于禁止代签行为、代签行为的责任承担等系列格式条款均未做重点提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原告对退保损失具备一定的主观过错。涉案保险代理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签订和后续履行过程中,中宏人寿均未依法尽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经营规则,应该自行承担因违反银保监会系列部门规章而产生损失的系列法律后果。自己作为非金融人士,对保险金融产品以及金融管理规则完全不了解,中宏人寿作为保险合同法定承担责任的一方,有义务按照相关金融监管的规定对被告培训到位,充分确认工作人员已经符合监管要求的展业人员才能授权被告开展代理保险业务。3.涉案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因代替签名发生的法律后果系列条款系免责条款,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自己不是专业金融从业人员,也不具备一定法律基础,不知晓代替签名的严重后果,且保险产品销售行为、从业规则、基础法律规定等重要事项,原告有义务告知并按照监管规定考核到位。总结来说,被告代理人周某认为:将保险通过代签方式销售给自己家人,并在后续发生退保损失,是因为自己不够专业,也不了解代理销售保险的相关法规,而这些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宏人寿对其的培训和考核不到位所致。但是!被告代理人周某未提交证据,而中宏人寿提供了相关10组证据。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支持了中宏人寿的赔偿诉求,即判决周某向中宏人寿赔偿退保损失、已支付的代理佣金、绩效奖励等合计约4.69万元。因公众号推送规则有变,请点击☟下方圈中人寿险资源网,设为星标★!避免走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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