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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43万元

  • 2023年06月21日
  • 18:31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21层2103B号、22层2203号、23层


主要负责人:李X


当事人:张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041977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二部泰合营销服务部组训高级专家


当事人:康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15199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三部营销部经理


当事人:张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151990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中南二部组训


当事人:王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6211978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64号附358号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理人


当事人:张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041971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银保助理总经理


当事人:唐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90041988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销售本部客户经理


当事人:惠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504199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销售本部客户经理


当事人:范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061985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区经理


当事人:方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2429197910197954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40号佳兆业天御广场3-2-201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


当事人:余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031976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支持部经理


当事人:李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041976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运营部经理


当事人:王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11198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办公室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30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笔数共13笔,金额合计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1月至2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二部举办产说会宣传产品惠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所用课件以及现场录音中多次出现“保底”“保本付息”“复利”“利息”等与银行存款产品对比的描述;部分课件存在“1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6.2%,2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8.2%……”等描述。


(二)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三部及其下属阳光支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中南二部召开产说会,所用课件存在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进行对比、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险条款中保障范围及报销医院类别不一致、多次出现“市场唯一”“最长”等表述等问题。


(三)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襄阳中支公司个险业务员王X通过本人抖音号对外发布短视频宣传“稳赢两全”产品,视频中出现“本金6万,20年本息(单利4.2%)10.44万……增值的48万,折合成‘年单利’,相当于每年4.2%”等表述。


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二部泰合营销服务部组训高级专家张X负责上述违法行为(一)的实施,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三部营销部经理康XX、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中南二部组训张X负责上述违法行为(二)的实施,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襄阳中支代理人王X负责上述违法行为(三)的实施,应对各自违法行为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承保清单、产说会录音、课件资料、抖音视频截图及影像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佣金用途不真实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佣金用途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笔数共42笔,金额合计601.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以“个人月FYC”“首期津贴”“分公司方案加扣款”等名义编造工资薪酬表,向2名银保渠道部经理发放佣金共计1351.82万元,上述2人通过“卡取”“ATM卡取”等方式取现29笔,累计567.57万元,主要用于外部招待和团康活动。


(二)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向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中南支公司1名代理人发放佣金13笔共34.29万元,资金实际转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区经理范X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其业务经营及家庭消费支出。


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销售本部客户经理唐XX、惠XX参与违法行为(一)的实施,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银保助理总经理张X负责武汉本部银保渠道经营管理活动,应对违法行为(一)负管理责任;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区经理范X参与并策划违法行为(二)的实施,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佣金发放清单、取现资金使用汇总表、费用清单及相关费用支出佐证资料、佣金账户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2021年8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部拟定费用支出方案,针对内勤员工购买某年金险产品提出方案奖励,内勤员工可指定外勤服务人员提供保单和养老社区入住服务,投保成功后外勤服务人员可获得相应奖励。方案期间该公司7名代理人与8名内勤投保人签署《服务对接函》,上述7名代理人获取方案奖励后将13.68万元方案奖励资金通过佣金账户转账至内勤投保人个人账户。


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方XX,参与并策划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专项费用支出方案、投保承保业务清单、银行流水、佣金发放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编制虚假资料-虚列费用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支持部和武汉运营部先后编制10次未真实发生的业务招待和业务宣传事项,提供相关发票报销招待费和宣传费30.09万元,实际用于购买礼品和购物卡,作为工作激励发放给理赔调查人员,用于渠道维护、提高调查效率。


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支持部经理余X、武汉运营部经理李XX,参与并策划违法行为的实施,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报销招待费和宣传礼品费明细、相关财务凭证及报销材料等证据证明。


五、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况,涉及营业机构8家,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租赁武汉保利广场1903-A号房作为金鹤园营销服务部的临时职场。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租赁武汉保利广场1903-A号房作为阳光营销服务部的临时职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租赁武汉保利广场2103-A号房作为金鹤园营销服务部的临时职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租赁武汉保利广场1902-D、1902-I号房作为武湖营销服务部的临时职场。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胜支公司租赁新世界中心A座24层2408、2409、2410号作为武胜支公司临时职场。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后湖营销服务部租赁新世界中心A座24层2411号作为后湖营销服务部临时职场。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中南支公司租赁帝斯曼国际中心3号楼第15层1、2、3、4号房作为南湖营销服务部新筹团队临时职场。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中南支公司租赁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联投广场商业区一期23栋11层4号房作为江夏营销服务部临时职场。2021年7月7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泰合营销服务部租赁阳逻湖滨花园二期2号楼二层作为阳逻营销服务部职场。上述新增营业场所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办公室经理王X,参与并策划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临租职场明细、财务凭证以及报销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X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康XX、张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X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编制虚假资料-佣金用途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唐XX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惠XX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范X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X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XX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余X、李X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X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X、范X、方XX、余X、李XX、王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康XX、张X、王X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唐XX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惠XX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X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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