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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山东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合计被罚17万元

  • 2023年06月06日
  • 17:17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金龙大厦2号楼A座604、605号

主要负责人:刘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21年11月,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前线组报销宣传费2笔、共计196000元,金额分别为98400元、97600元。经查,上述报销为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与寿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列支宣传费2笔、共计196000元,金额分别为98400元、97600元。但上述宣传费用报销凭证仅提供入库单、出库单、单份彩印模板等证明材料,未见库存实物照片、宣传品使用方案及使用记录等,且入库单、出库单显示交货日期早于合同约定日期。经约谈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负责人,其表示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列支的宣传印刷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拓展和渠道维护,费用实际用途与列支科目不符。

以上事实,有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费用报销财务凭证及相关报销材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费用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处罚款十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47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47号

当事人:刘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72819781120XXXX

职  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经理,对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2021年11月,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前线组报销宣传费2笔、共计196000元,金额分别为98400元、97600元。经查,上述报销为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与寿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列支宣传费2笔、共计196000元,金额分别为98400元、97600元。但上述宣传费用报销凭证仅提供入库单、出库单、单份彩印模板等证明材料,未见库存实物照片、宣传品使用方案及使用记录等,且入库单、出库单显示交货日期早于合同约定日期。经约谈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负责人,其表示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列支的宣传印刷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拓展和渠道维护,费用实际用途与列支科目不符。

当事人时任永诚财险诸城支公司经理,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刘X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说明、费用报销财务凭证及相关报销材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费用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刘X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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