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哈密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
主要负责人:王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2.14万元,并将全部资金通过为投保人垫付差额保费、向投保人返还等方式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你分公司作为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下辖支公司管理不力,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虚挂中介业务清单,手续费调整申请,佣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财务凭证,车险业务保单及保费缴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哈密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你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2.14万元,并将全部资金通过为投保人垫付差额保费、向投保人返还等方式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该分公司作为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下辖支公司管理不力,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虚挂中介业务清单,手续费调整申请,佣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财务凭证,车险业务保单及保费缴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哈密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2.14万元,并将全部资金通过为投保人垫付差额保费、向投保人返还等方式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该分公司作为人保财险伊吾支公司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下辖支公司管理不力,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虚挂中介业务清单,手续费调整申请,佣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财务凭证,车险业务保单及保费缴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3日
安诚财险贵州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41.5万元
太平人寿贵州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合计被罚24万元
国寿财险江苏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50.6万元
大家人寿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合计被罚26万元
博达建宇保险代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3.1万元
永安财险云南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合计被罚24万元
人保财险云南普洱市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14万元
大地财险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虚挂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手续费等多项违规事项被罚45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等被罚60万元
利宝保险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合计被罚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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