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商务区3#楼
主要负责人:徐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根据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向潍坊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王某某、张某等7人发放佣金共计76.16万元,其中57.77万元发放后进行二次分配,相关财务数据、业绩数据不真实。此外,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材料虚列会议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0.96万元。
以上事实,有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会计记账凭证、薪资明细表、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资金流向的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涉及保险费回扣57200元;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活动4场次、客户21人。
以上事实,有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通过产说会等渠道向个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误导行为,涉及保单89件、保费1106397.09元。
以上事实,有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关于违规课件使用情况说明、承保清单、相关课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二十三万元。
上述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九万元。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二十四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五十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当事人:徐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90219730503XXXX
职 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根据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向潍坊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王某某、张某等7人发放佣金共计76.16万元,其中57.77万元发放后进行二次分配,相关财务数据、业绩数据不真实。此外,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材料虚列会议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0.96万元。
以上事实,有徐X身份证复印件、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说明、薪资明细表、业务人员及名下银行账户证明、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资金流向的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涉及保险费回扣57200元;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活动4场次、客户21人。
以上事实,有徐X身份证复印件、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说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通过产说会等渠道向个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误导行为,涉及保单89件、保费1106397.09元。
以上事实,有徐X身份证复印件、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说明、关于违规课件使用情况说明、承保清单、相关课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徐X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上述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徐X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徐X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徐X警告并罚款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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