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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吉林松原分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合计被罚7万元

  • 2023年0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 2023 〕1号)

松银保监罚决字〔 2023 〕1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312号

负责人:陈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下辖三家分支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江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陈X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复印件、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江北营服、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中国人寿前郭支公司《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原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江北营服负责人赵某某、原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经理吴某某、原中国人寿前郭县支公司经理王某某等三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复印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寿人险党发〔2019〕56号)、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总经理陈某、综合管理部经理李某某、原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江北营服负责人赵某某、原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经理吴某某、原中国人寿前郭县支公司经理王某某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1月30日


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 2023 〕2号)

松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李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72119770318xxxx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下辖三家分支机构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2017年2月至今,李X任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和部门岗位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承担资产实务管理及证照的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并经调查谈话了解,李X在未取得监管核准文件、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电话通知三家分支机构负责人安排迁入现址。

上述事实,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寿人险党发〔2019〕56号)、《关于历凤英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国寿人险松发〔2017〕13号)、《关于调整市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成员分工的通知》(国寿人险松发〔2017〕100号)、中国人寿松原分公司总经理陈某、综合管理部经理李某某、原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江北营服负责人赵某某、原中国人寿松原市乌兰大街支公司经理吴某某、原中国人寿前郭县支公司经理王某某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X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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