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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公司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合计被罚36万元

  • 2023年0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街4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邵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东宝益丰总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经查,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掌握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公章,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义,与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签署合作协议,将实际由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开展的业务,虚挂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下。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为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套取手续费114.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保险专业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山东宝益丰总公司罚款21.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邵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XXXX800323XXXX

岗位及职务: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涉嫌违法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山东宝益丰总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经查,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掌握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公章,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义,与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签署合作协议,将实际由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开展的业务,虚挂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下。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为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套取手续费114.30万元。

根据任职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董事会决议、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7.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王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68519890419XXXX

岗位及职务: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涉嫌违法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对山东宝益丰总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经查,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掌握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公章,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义,与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签署合作协议,将实际由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开展的业务,虚挂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下。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为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套取手续费114.30万元。

根据任职情况说明和问询笔录,认定当事人为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劳动合同、询问笔录、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7.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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