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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华保险代理公司枣庄营业部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5万元

  • 2023年02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

地 址: 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企兴路与光明大道交叉口,润华汽车园凯迪4S店二楼保险部

负责人:张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存在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检查发现,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存在向合作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返还费用问题,涉及金额247万元。

上述事实,有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营业执照、相关承保清单、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出示客户告知书

检查发现,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营业执照、未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述未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3年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曾X

身份证号码:37072419750409XXXX

职务:时任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曾宪刚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曾宪刚时任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负责人,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检查发现,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存在向合作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返还费用问题,涉及金额247万元。

上述事实,有曾宪刚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相关承保清单、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出示客户告知书

检查发现,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曾宪刚身份证件、任职文件、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未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曾宪刚时任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曾宪刚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述未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曾宪刚时任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曾宪刚予以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曾宪刚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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