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朔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建设路北侧宝源商厦7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王XX
当事人:周XX
住址:山西省朔州市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营销一区培训部主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8月,朔州银保监分局派出检查组,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开展销售管理合规性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在其经营场所三楼会议室举办新产品培训会,主要讲解《泰康稳赢两全保险》产品,主讲人为营销一区主管周XX,通过调取当时使用的培训课件,发现该产品培训课件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证券进行片面比较等误导性内容。如:“买了意外险100变10万,医疗险3000变10万”、“不管未来的利率有多低,养老金的领取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20年后的今天,银行利率1.5%,而20年前买保险的客户依然享受着8.8%的复利率”、“对标国债,20年后满期领,年化4.2%”等。
经核实,上述培训课件系周XX制作完成,主要用于对内部职工的现场培训讲解,周XX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培训签到表和现场照片、培训资料、周XX的任职资料及岗位职责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周XX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朔州监管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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