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侯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804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营口市XXXXXXXX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侯XX(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营口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营口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侯XX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赠送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国人寿营口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侯XX于2021年4月15日赠送投保人丁某一份国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款,B款),保单号为:2021210804SP250002XXXX;年缴保费1611.7元;保险金额71000元,保险期间29年。同时,保险代理人侯XX通过微信告知投保人丁某回访时按照提示均填写“是”,以确保投保成功。
中国人寿营口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侯XX对该违规事实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侯XX调查笔录、侯XX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保险代理人赠送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营口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侯XX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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