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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合计被罚62万元

  • 2023年03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姚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

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将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通过7名公司员工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协保员名单;39名农险协保员劳务合同书;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财务报销相关凭证;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套费资金用途明细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7名支付车险手续费员工劳动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的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支付相关凭证;代理人手续费归集至该公司车商团队长账户的转账截图;该公司车商团队长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付款明细表及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二十七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罚款十五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四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卢X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时任党委书记、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卢X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卢X应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

2021年,卢X安排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通过7名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卢X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总经理,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违法违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协保员名单;39名农险协保员劳务合同书;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财务报销相关凭证;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套费资金用途明细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7名支付车险手续费员工劳动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的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卢X身份证复印件、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卢X安排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由该公司车商团队长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卢X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总经理,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支付相关凭证;代理人手续费归集至该公司车商团队长账户的转账截图;该公司车商团队长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付款明细表及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卢X身份证复印件、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卢X给予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卢X给予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十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何X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何X应承担直接经办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何X应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经办责任: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

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5笔农险工作经费(合计109.32万元,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8.35万元),虚挂39名农险协保员,通过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将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发放给上述农险协保员39人,该39人实际未开展业务。上述5笔108.35万元农险工作经费归集至公司后,何X安排包括其自己在内的7名公司员工将上述费用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

2020年10月至今,何X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违法违规问题负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2021年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协保员名单;39名农险协保员劳务合同书;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财务报销相关凭证;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套费资金用途明细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7名支付车险手续费员工劳动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员工支付给30个车商和个人的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何X身份证复印件;何X职务任免及岗位职责证明文件、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安排下,何X将2524笔车辆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未开展车辆保险直销业务的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名下,计提车险手续费50.19万元,税后金额49.7万元,并将手续费支付给上述3名代理人。何X归集上述费用后,用于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金额合计49.49万元。

2020年10月至今,何X担任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车商团队长,对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问题负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王某等3名车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支付相关凭证;代理人手续费归集至何X账户的转账截图;何X向5个公司及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付款明细表及转账截图;中华保险博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何X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何X职务任免及岗位职责证明文件、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X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上述中华财险博州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X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八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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