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校外文体培训活动。对于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鉴!
导读
跆拳道俱乐部训练期间,一未成年学员玩耍双截棍,棍体脱手不慎将另一学员眼睛打伤,发生巨额医疗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跆拳道俱乐部有责任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背景:跆拳道俱乐部训练期间,一学员玩耍双截棍,棍体脱手不慎将另一学员眼睛打伤,发生损失22万余元
A跆拳道俱乐部在某市经营有跆拳道培训班,招收儿童及青少年学员学习跆拳道技术。
祝某(10周岁)及陈某(14周岁)均为跆拳道培训班学员。
2021年6月某日下午,二人训练期间,陈某从刚进入该场地的其他学员手中接过双节棍玩耍,不慎双节棍棍体与把套脱落,棍体脱手打在祝某右眼致其受伤。
教练随即到场,陪同祝某至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祝某右眼创伤性前房积血、眼睑裂伤、结膜损伤、结膜下出血、瞳孔功能异常、玻璃体积血、视网膜出血,鉴定为十级伤残;
祝某父母共花费各种费用22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跆拳道俱乐部疏于管理,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玩耍双截棍致祝某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就祝某的损失赔偿问题,祝某父母遂代理祝某将陈某及A跆拳道俱乐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各方的说法及各方证据表明,跆拳道训练期间,陈某从他人手中接过双截棍玩耍,发生棍体与把套脱落致使祝某右眼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关于责任认定:
(1)A跆拳道俱乐部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责任造成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作为培训教育机构的A跆拳道俱乐部在其他学员持双节棍进入跆拳道练习场地以及跆拳道学员陈某接过双节棍玩耍后皆没有人员进行阻止和告诫,工作人员未对学员进行必要有序的安全管理,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从事发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公平角度考虑,酌定陈某承担40%赔偿责任,A跆拳道俱乐部承担60%赔偿责任。
(2)侵权人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陈某在学习跆拳道的场地玩耍双截棍,致祝某受伤造成事故,事发时陈某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承担次要责任,由陈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认定:
医疗费1095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护理费9825元、交通费4763.69元、外地就医住宿费2186元、残疾赔偿金94132元、司法鉴定费2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其他费用240元。
最终判决:
A跆拳道俱乐部赔偿祝某13.6万元;陈某赔偿9万元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跆拳道俱乐部学员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学员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教育培训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学员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对于未成年学员,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教练员在训练中,未及时有效管理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训练过程中的训练行为,导致发生祝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俱乐部酌情承担60%的责任,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二)事故中其他学员的责任承担问题: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还涉及另外一个学员陈某的责任承担问题。
陈某作为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训练中的安全应有一定的认知,训练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祝某受伤的后果,法院判决其父母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因玩耍双截棍,棍体脱手致祝某右眼受伤的损害,造成后果应由其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对未成年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学员在学习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话总结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学员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编号: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2)鲁1726民初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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