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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儿童参加游泳培训摔倒受伤,造成损失谁赔偿?

  • 2023年03月17日
  • 15:20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序言

2023年1月1日《体育法》开始实施,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培训机构提供培训项目有哪些注意事项?对于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鉴!

导读

游泳培训班一学员训练结束后摔倒致牙齿折断,产生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游泳培训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游泳培训班提供少儿游泳培训

A体育公司在某市经营有游泳培训班,招收未成年游泳学员学习游泳技术。

陈某(7周岁)为暑期游泳培训班学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未成年游泳班学员在培训班训练后摔倒后受伤

2015年8月17日傍晚,陈某参加游泳培训结束后,从泳池走向更衣室的途中摔倒,回家后被家长发现受伤,后在家长及游泳馆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医院诊疗。

经医院诊断:1、二上前牙外伤折断部分;2、治疗计划:观察,随诊;成年后再行修复。3、医嘱:定期复查,如果成长期间牙髓保护得好,到时只需要进行贴面或冠修复,如果牙髓有损伤,需要在治疗后做桩和冠。

陈某前后数次在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用近1000元。

(三)诉讼情况:法院判决培训班经营者赔偿学员陈某各项损失9580.5元。

就陈某的损失赔偿问题,陈某父母遂代理陈某将经营游泳培训班的A体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元余。

1、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游泳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员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陈某是否在游泳馆摔倒和受伤的原因存在争议。

根据与陈某一同参加培训的同学赵某证言以及事发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以及当天陈某父母到游泳馆交涉及游泳馆工作人员陪同下去医院就诊等情节,可以证明陈某系从游泳池前往更衣室过程中与同学嬉戏追逐、摔倒受伤。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对事务的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风险预知和防范的能力明显不足,容易受到伤害。

本案中被告A体育公司作为教育机构组织有未成年学生参加的游泳培训,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虽然在场馆内采取了铺设防滑垫,摆放警示牌等防范措施,但没有举证证明针对活泼好动的儿童群体采取更为具体的、更加周密的预防措施,因此被告A体育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损失认定问题

陈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580.5元;2.后期治疗费用700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9580.5元。

最终判决,A体育公司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80.5元。

案情分析点评

(一)教育培训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学员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对于未成年学员,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7周岁的未成年人陈某在A体育公司经营的游泳培训班摔倒受伤,虽然对于摔倒的原因A体育公司和陈某方各执一词,但因为A体育公司作为培训班的经营者,而陈某仅是一个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A体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二)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相关培训应该完善对培训学员的保护措施

现在国家教育双减后,鼓励举办课外的素质教育培训。但是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培训,应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并谨慎履行其他对学员训练期间的安全保护义务,才能尽量减少此类悲剧事件的发生。

《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对未成年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学员在学习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话点评

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学员在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可通过投保保险的方式转嫁相关的赔偿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编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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