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5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地 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院内9号
主要负责人:赵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一)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业务本部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汽车服务公司等机构,以支付协查费、服务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费、业务宣传费等名义套取费用,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报销费用科目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符,金额共计5161294.25元。
(二)你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若干业务本部出单工号,2021年公司15家中支通过上述出单工号,将本中支自身实际开展的部分车险业务归属在你公司业务本部名下,造成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共计150256笔(不含批单),保费共计112928037.3元(不含批单);你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若干东营中支利津支公司出单工号,2021年你公司业务本部通过上述出单工号,将业务本部自身实际开展的部分车险业务归属在东营中支利津支公司名下,造成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共计1903笔,保费共计1372870.5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业务本部报销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费用清单,虚列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华海财险相关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虚假理赔案件
你公司在部分案件理赔过程中理赔管控、收付费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不严,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未起到实质管控作用,致使发生多起员工虚假赔案: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你公司原非车和再保险部员工侯某某、孙某某,共同制造虚假赔案51件,骗取赔款共计2394922.58元;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孙某某个人制造虚假赔案22件,骗取赔款共计1402136.37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出具的保险诈骗的情况说明、相关理赔款转账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
2021年7月7日,你公司向山东银保监局上报《关于延长刘某某公司经营管理临时负责人负责期限的报告》,明确刘某某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期限截止日为2021年10月18日,但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14日,刘某某实际仍以经营管理临时负责人身份履行职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任命文件、相关OA和财务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上述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导致出现虚假理赔案件,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上述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
当事人:胡XX
身份证号码:12022319770129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业务本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华海财险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华海财险业务本部总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一、2020年至2021年,华海财险业务本部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汽车服务公司等机构,以支付协查费、服务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费、业务宣传费等名义套取费用,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报销费用科目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符,金额共计5161294.25元。
二、华海财险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若干业务本部出单工号,2021年公司15家中支通过上述出单工号,将本中支自身实际开展的部分车险业务归属在华海财险业务本部名下,造成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共计150256笔(不含批单),保费共计112928037.3元(不含批单);华海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若干东营中支利津支公司出单工号,2021年华海财险业务本部通过上述出单工号,将业务本部自身实际开展的部分车险业务归属在东营中支利津支公司名下,造成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共计1903笔,保费共计1372870.5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业务本部报销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费用清单,虚列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华海财险相关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7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7号
当事人:王XX
身份证号码:37080219700503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客户服务部意健险理赔处经理、意责险理赔处经理、非车和再保险部高级核赔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华海财险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华海财险客户服务部意健险理赔处经理、意责险理赔处经理、非车和再保险部高级核赔师,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虚假理赔案件。华海财险在部分案件理赔过程中理赔管控、收付费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不严,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未起到实质管控作用,致使发生多起员工虚假赔案: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华海财险原非车和再保险部员工侯某某、孙某某,共同制造虚假赔案51件,骗取赔款共计2394922.58元;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孙某某个人制造虚假赔案22件,骗取赔款共计1402136.37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出具的保险诈骗的情况说明、相关理赔款转账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导致出现虚假理赔案件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8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48号
当事人:邵XX
身份证号码:37063419641202XXXX
职 务: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非车和再保险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华海财险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华海财险非车和再保险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虚假理赔案件。华海财险在部分案件理赔过程中理赔管控、收付费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不严,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未起到实质管控作用,致使发生多起员工虚假赔案: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华海财险原非车和再保险部员工侯某某、孙某某,共同制造虚假赔案51件,骗取赔款共计2394922.58元;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孙某某个人制造虚假赔案22件,骗取赔款共计1402136.37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出具的保险诈骗的情况说明、相关理赔款转账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及执行不到位导致出现虚假理赔案件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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