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3〕1号
当事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4号(辽河油田报社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挂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2日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3〕2号
当事人:郭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xxx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xxxx
职务: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郭XX全面负责盘锦中心支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挂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郭XX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郭XX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2日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3〕3号
当事人:郑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xxx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xxxx
职务: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1年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6.88万元。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郑XX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挂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郑XX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郑XX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2日
农银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合计被罚14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浙江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4万元
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2万元
百年人寿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虚列培训费用被罚14万元
中国人寿贵州黄平支公司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27万元,一员工被终身禁业
安诚财险陕西安康中心支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不规范合计被罚1.7万元
人保健康陕西商洛分公司佣金数据不真实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26万元
农银人寿陕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2.9万元
合众人寿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舒兰支公司未真实准确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合计被罚1.1万元
大家财险深圳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合计被罚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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