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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等多项违规事项共计被罚37万元

  • 2023年01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李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0419720921****

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时任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X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2019年第4季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承保的车辆保险的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中,根据已确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调整估损金额的赔案共39笔,调减估损金额共计4474060.20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车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李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车辆保单估(核)损金额调整缺乏充分依据赔案清单、相关业务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部门职责等证据证明。

上述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X予以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处伟峰生态新城8号楼

主要负责人:马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

(一)承保时使用的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一致

1.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为“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了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业务16笔,实际收取保费22609.85元。

2.按照“家庭自用”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车辆所属公司,应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质承保问题,涉及9笔车险业务,共收取保费17491.84元。

3.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问题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4笔车险业务的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共收取保费11697.43元。

(二)承保时使用的车辆座位数与实际不一致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的座位数与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座位数不一致问题。其中,有16笔车险业务应给予处罚,共收取保费56062.99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车险业务清单、“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保费缴款委托书与银联凭证、国寿财险与中天嘉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相关保单抄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岗位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

2019年第4季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承保的车辆保险的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中,根据已确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调整估损金额的赔案共39笔,调减估损金额共计4474060.2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车辆保单估(核)损金额调整缺乏充分依据赔案清单、相关业务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部门职责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三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马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72419820928****

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时任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车险核保岗二级主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马XX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承保时使用的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一致

(一)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为“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了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业务16笔,实际收取保费22609.85元。

(二)按照“家庭自用”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车辆所属公司,应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质承保问题,涉及9笔车险业务,共收取保费17491.84元。

(三)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问题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4笔车险业务的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共收取保费11697.43元。

二、承保时使用的车辆座位数与实际不一致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的座位数与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座位数不一致问题。其中,有16笔车险业务应给予处罚,共收取保费56062.99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车险核保岗二级主管马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车险业务清单、“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保费缴款委托书与银联凭证、国寿财险与中天嘉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相关保单抄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岗位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XX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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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诚财险贵州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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