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
当事人:张X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时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理赔服务室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张X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5月26日,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理赔1笔车险事故,金额共计21700元。其中,向在该公司投保的车主薛某支付赔款2000元,向第三者车驾驶人王某支付赔款19700元。经查,第三者车辆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车辆向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申请理赔(碰撞部位和痕迹与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赔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共计理赔28974元。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赔案系该公司核损岗王XX为处理3000元费用,事先要求公估从业人员蔡某寻找的理赔案件,原理赔服务室主任张X对处理费用事宜事先知情。张X明知该理赔案件存在疑点,仍利用工作权限予以审批。
上述事实,有理赔档案、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人保财险理赔资料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X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4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四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5月26日,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理赔1笔车险事故,金额共计21700元。其中,向在该公司投保的车主薛某支付赔款2000元,向第三者车驾驶人王某支付赔款19700元。经查,第三者车辆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车辆向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申请理赔(碰撞部位和痕迹与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赔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共计理赔28974元。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赔案系该公司核损岗王XX为处理3000元费用,事先要求公估从业人员蔡某寻找的理赔案件,原理赔服务室主任张X对处理费用事宜事先知情。王XX、张X明知该理赔案件存在疑点,仍利用工作权限予以审批。
上述事实,有理赔档案、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人保财险理赔资料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5号)
当事人:王XX
住址:山西省应县
职务:时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核损岗(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王XX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5月26日,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理赔1笔车险事故,金额共计21700元。其中,向在该公司投保的车主薛某支付赔款2000元,向第三者车驾驶人王某支付赔款19700元。经查,第三者车辆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车辆向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申请理赔(碰撞部位和痕迹与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赔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共计理赔28974元。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赔案系王XX为处理3000元费用,事先要求公估从业人员蔡某寻找的理赔案件。王XX明知该理赔案件存在疑点,仍利用工作权限予以审批。
上述事实,有理赔档案、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人保财险理赔资料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XX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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