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转嫁风险?
导读
网球训练班训练结束后未离场前,一学员挥拍不慎将另一学员牙齿折断,发生巨额医疗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网球训练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网球训练班训练结束后未离场前,一学员挥拍不慎将另一学员牙齿折断,发生巨额医疗费用11
A体育俱乐部在某市经营有网球培训班,招收网球学员学习网球技术。
赵某(2008年出生)及王某(2011出生)均为网球培训班学员。
2020年11月8日,二人上完课清理场地,赵某的牙齿被王某手持的球拍击中,两颗门牙被打掉。
赵某随即至某口腔门诊部就医,诊断为牙折断等,予以充填治疗。
后医院诊断为:1.冠折充填后,2.慢性牙髓炎?治疗计划:暂时先观察,如出现牙髓炎症状再行根管治疗术;成年后再行贴面或者全冠修复。……医嘱:忌咬硬物,若出现牙髓症状性根管治疗,定期半个月、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复查。”
王某父母共花费费用11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王某培训结束后离场前挥拍造赵某牙齿折断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11万元
就赵某的损失赔偿问题,赵某的父母代表赵某,将王某及王某的父母及俱乐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元余。
诉讼中,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各方的说法及调取的事发时的现场视频资料可以看出,王某的球拍确实与赵某发生接触,赵某的牙齿折断确为王某不当挥拍所导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赵某系在上完网球课清理场地过程中牙齿受伤,但双方对于赵某具体受伤原因存在分歧。
对此,赵某及王某是事件亲历者,根据二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认知能力应能反映出事件始末。事发后双方监护人查看过监控视频,亦完全有条件向孩子本人了解事发情况,后期协商中亦有律师介入,不存在一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受迫等状态。况且双方交涉过程中仅在王某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后续费用方面持有不同意见,而未否定王某与赵某受伤的关联。
事实上,结合监控视频、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来看,监控资料虽不够清晰,但至少可以体现出赵某与王某的行动轨迹、方位及状态,与王某本人到庭反映的情况亦有吻合之处。
且各方均确认事发时球拍由王某持有,其应对球拍的正确使用场合、要求及不当使用的风险存在认识。
虽然本案事发突然,但赵某受伤确实系王某手持的球拍所造成,也与王某忽视相应风险、未予合理掌控球拍,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直接相关,故对于赵某牙齿损伤的后果王某方负有责任,应予赔偿。
少儿体育活动中存在一定的运动及伤害风险,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予以防范。但本案事件发生在教学结束后,学员自行清理场地亦近尾声,在此阶段主要依靠学员自身的行为约束、注意义务的履行来加以调整,且事发于瞬间,事发前未出现秩序混乱、人员冲突或其他异常征兆,在此情形下要求教职人员提前预见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显属苛刻,亦不现实。
体育俱乐部在事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联络协商等常规处置,赵某亦未举证有涉及培训设置、课程安排、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瑕疵及与赵某受伤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要求体育俱乐部连带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
2、损失认定:
医疗费、辅助器具费,10万元。
律师费,合理部分5,000元。
其他费用。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110,267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网球培训班学员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挥拍球员存在过错,俱乐部不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因挥拍不当造成赵某牙齿折断的损害,造成后果应由其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2、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损伤由王某造成,时间发生在训练结束后,因此体育俱乐部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故判决俱乐部不承担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赵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体育场馆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三、《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六、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55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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