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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人身险公司分五类监管!这两类公司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 2023年02月03日
  •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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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保险资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后,2023年2月2日,银保监会又向行业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



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1 级(大于80分)。


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2 级(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


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3 级(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


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4 级(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


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5 级(小于等于60分)或 S 级(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



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将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 30 日内完成分类


五类公司将在业务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业务范围方面

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显示,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所有人身险公司都有能力开展以上所有业务。具体来看:


I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同时监管还支持开展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险产品、专属养老产品等业务。


II类公司:需要控制万能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这两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这两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中取低。对于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险产品等创新业务,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可予以开展。


III类公司:监管将严控万能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两者的规模保费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的规模保费收入。并要求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险产品等创新业务。


IV类公司:要严格压降万能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监管将视情况提出要求。且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险产品等创新业务。


V类公司:暂停万能险和扩展类业务,并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险产品等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方面

人身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后,除了在业务范围上将被监管“区别对待”外,根据《征求意见稿》,险企增设分支机构也将受到影响。具体来看:


I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II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III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IV类公司和V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方面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不同类别人身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监管方式和频率采取不同的措施。其中,I类、II类、III类人身险公司均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但在支持创新投资业务和监管检查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而言:


I类公司:监管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


II类公司:监管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III类公司:监管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IV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同样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但会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同时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相关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V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同时,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并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同时,监管提醒人身险公司分类结果仅供审慎监管使用,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宣传、广告等商业行为,不得利用该结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险公司的信息等;不经营国内商业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不在分类监管范围内,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人身险公司则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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