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赵宏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内勤编制)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罚款十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当事人:周坤宁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周坤宁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内勤编制)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2020年6月-2021年7月,周坤宁任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周坤宁身份证复印件、周坤宁职务任免文件及职责分工文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坤宁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当事人:李燕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运营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李燕应承担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及李燕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内勤编制)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燕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农银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合计被罚14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浙江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4万元
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2万元
百年人寿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虚列培训费用被罚14万元
中国人寿贵州黄平支公司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27万元,一员工被终身禁业
安诚财险陕西安康中心支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不规范合计被罚1.7万元
人保健康陕西商洛分公司佣金数据不真实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26万元
农银人寿陕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2.9万元
合众人寿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舒兰支公司未真实准确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合计被罚1.1万元
大家财险深圳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合计被罚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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