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推动蓝色金融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各银行保险机构:
现将《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推动蓝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推动蓝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和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海洋中心城市的工作要求,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就推动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蓝色金融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蓝色金融是以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为目的,为海洋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投融资等服务的金融活动。
发展蓝色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银行业保险业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入到海洋产业,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发展蓝色金融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有利于促进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银行保险机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抢抓深圳“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的重大战略机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加大对海洋产业和涉海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构建蓝色金融体系,创新蓝色金融服务,促进深圳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助力深圳创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越的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城市范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发展。充分利用先行示范区政策优势,建立健全蓝色金融创新机制,围绕海洋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大力开展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支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打造绿色可持续的金融发展模式。
坚持市场运作,协同发展。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引导作用,统筹用好财政、产业、环境等各类资源,营造适宜蓝色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坚持风险防控,稳健发展。按照稳妥有序、精准务实、风险可控的思路,稳步推进蓝色金融发展,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基本形成组织多元、产品丰富、政策有力、市场高效的银行业保险业蓝色金融服务体系。蓝色信贷、蓝色保险规模持续快速增长,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涌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蓝色金融创新发展深圳样本。
三、聚焦重点领域
(四)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围绕深圳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加大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港口航运提质增效。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并有核心竞争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大力发展海洋领域科技研发设备、科技费用损失等保险。推广涉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首版次软件保险。加快推动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推进涉海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五)加大对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组合贷款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列入深圳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利率、费率、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和风险特征,提早介入、深度参与,提供行业咨询、方案设计、融资安排等服务。
(六)支持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陆海污染综合治理以及海洋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的金融支持。针对海洋生态产品开发周期长、回报慢的特点,加大对经营主体中长期信贷投放。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涉海企业在环保等方面实质合规的审查。加快发展海洋环境责任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险、蓝色碳汇保险。
(七)推动蓝色金融集聚发展。支持以前海合作区为中心,对标国际蓝色金融实践,创建深港蓝色金融创新示范平台。支持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打造成为深圳蓝色金融发展重要支撑。鼓励特色银行保险机构或专营机构、蓝色金融合作平台在区内集聚发展。支持设立涉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船东互保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在区内开展蓝色金融改革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行先试,打造蓝色金融创新承载平台。
四、健全服务体系
(八)加强体制机制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采取设立蓝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制定符合涉海企业特点的风险容忍度和不良资产考核指标。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蓝色金融尽职免责要求。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深耕海洋产业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打造蓝色金融专业化服务团队。
(九)创新特色信贷产品。支持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发展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涉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积极稳妥推广渔民“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提升对海洋经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提高企业首贷获得率及续贷、信用贷比例。针对海洋科技人才研发特色信贷产品。
(十)优化保险保障功能。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跨境电商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推广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完善海洋渔业保险补贴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海洋经济新兴业态以及涉海企业的特殊保险需求,开发涉及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新型保险产品。优化海洋从业人员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针对涉海企业特点,简化索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十一)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涉海企业经营特点,为涉海企业打造“管家式”“一站式”综合服务方案。积极做好涉海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债务融资、股权投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提供包括账户、结算、托管、信贷、保险、财务顾问等系列配套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实施差别化定价,积极帮助涉海企业度过经济周期低谷期,确保金融服务持续性。
(十二)拓宽蓝色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鼓励银行理财资金、保险资金积极参与海洋产业政府引导基金。鼓励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海工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优质涉海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蓝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航运专业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展蓝色租赁业务。
五、提升管理水平
(十三)加大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以数字化转型为依托,开展前沿金融科技在蓝色金融领域的研究及应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涉海企业生产经营全链条数据的采集分析,提升蓝色金融经营水平。精准捕捉涉海企业深层次融资需求,创新授信评价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承保理赔电子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建立统计和评价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蓝色金融业务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行业组织联合政府部门、海洋智库、研究机构等,探索建立蓝色金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发布“深圳蓝色金融指数”。
(十五)加强风险管控。银行保险机构应有效识别、监测、防范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综合研判海洋产业风险,加强蓝色金融业务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银行机构应加强押品管理,确保押品登记的有效性。强化贷后管理和检查,切实防范化解海洋领域信贷风险。保险机构应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提升承保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优势,积极参与海洋防灾防损,加强事前预警、事中管理和事后应对。
六、构建良好生态
(十六)推动各方协同发力。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推动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政策投放、融资对接、成果转化、信息披露等综合金融服务。立足深圳实际,研究制定地方蓝色金融标准和蓝色经济产业目录。推动建立优质蓝色项目数据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采选入库并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管理部门将推动政府出台蓝色金融奖补政策,为涉海企业提供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损失分担等支持,推动建立蓝色金融专营机构和蓝色金融人才补贴激励机制。
(十七)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用好碳排放支持工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涉海企业获得优惠资金。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涉海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
(十八)强化行业合作。推动建立“银行+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涉海企业或项目融资风险。支持银行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涉海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加强大湾区蓝色金融交流合作。探索推动深港两地蓝色金融标准衔接与互认,鼓励两地机构合作开发深港跨境蓝色金融产品。
七、强化组织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大统筹协调,强化在平台搭建、政策支持、统计监测、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明确蓝色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效落实。
(二十)开展宣传交流。相关各方应加大蓝色金融宣传力度,加强蓝色金融知识传播交流,提升社会公众对蓝色金融的认知。行业组织应及时总结业内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加强同业交流,对优秀创新项目进行通报表彰,营造良好的蓝色金融发展氛围。
附件:国内外关于蓝色经济和蓝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附件
国内外关于蓝色经济和蓝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一、蓝色经济
(一) 世界银行
2016年8月,世界银行发布《蓝色经济发展框架》(Blue Economy Development Framework),列出了蓝色经济的组成,对应11类海洋服务和15个相关行业(见下表)。
(二)国际金融公司
2022年1月,国际金融公司发布《蓝色金融指引》(Blue Finance Guidance Framework),指出:蓝色经济是指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和就业,同时保护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的健康,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九大领域:供水(Water supply),用水卫生(Water sanitation),海洋友好和水友好产品(Ocean-friendly and water-friendly products),对海洋友好的化学品和塑料相关行业(Ocean-friendly chemicals and plastic-related sectors),可持续航运与港口物流行业(Sustainable shipping and port logistics sectors),渔业、水产养殖业和海产品价值链(Fisheries,aquaculture,and seafood value chain),海洋生态系统恢复(Marine ecosystem restoration),可持续旅游服务(Sustainable tourism services),离岸可再生能源设施(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facilities)。
二、蓝色金融
(一)欧盟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发布《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The Sustainable Blue Economy Finance Principles),原则共有14项,包括保护性(Protective)、合规性(Compliant)、风险意识(Risk-aware)、系统性(Systemic)、包容(Inclusive)、合作(Cooperative)、透明(Transparent)、目的性(Purposeful)、影响力(Impactful)、预防(Precautionary)、多元化(Diversified)、以解决方案为导向(Solution-driven)、伙伴关系(Partnering)、以科学为导向(Science-led),为如何确保投资支持更可持续的海洋和沿海发展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提供指导。
(二)国际金融公司
2022年1月,国际金融公司发布《蓝色金融指引》(Blue Finance Guidance Framework),指出:蓝色金融是指专门为有助于保护海洋和/或改善水管理的活动提供融资或再融资的投资活动。
(三)广东省海洋经济“十四五规划”
2021年12月,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蓝色金融产业。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金融事业部,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推动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积极争取以深圳前海为中心创建“中国蓝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对接深交所和上交所南方中心等资本交易平台,支持涉海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引导吸引各类资本加大对涉海企业股权投资。探索开发期权期货、排污权交易等海洋相关金融产品,鼓励发展海工装备和船舶融资租赁,扶持涉海融资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加快发展航运、滨海旅游、海洋环境、海外投资等保险业务。提高海洋信息、咨询等专业服务水平,鼓励发展海洋经济类证券指数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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