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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 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含参考答案)
[作者:    时间:2007-7-17 22:18:18]

一、判断正误


1、我国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保险活动。(×) 


2、农业保险也要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


3、.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4、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6、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所知晓的事情都视作保险人已知。(√)


7、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但在法律上效力不如一般保险单。(×)


9、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被保险人生前的债权人有权从受益人领取的保险中获得债务的清偿。(×)


11、特约条款完全由保险双方自由商定,因此其效力要低于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12、投保方和保险人均有自由选择权,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13、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14、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15、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16、在个人人寿保险中,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17、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才终止。(√)


18、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有利于保险人(×)


19、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的利益。(×)


20、一般来说,财产保险资金的流动性比人身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强。(√)


二、单项选择题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2、下列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是(B)。


A巨灾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精神损失


3、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制定(D)时具有最大的自由度。


A主要险种和基本条款 B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C制式条款 D特约条款


4、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D)不行使而消灭。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A)。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6、保险经纪人基于(D)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7、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A)。


A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 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8、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的险种是(C)。


A一般财产保险 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9、下列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的是(D)


A火灾保险合同 B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C责任保险合同 D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0、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自然终止形式) B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 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11、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式是(A) 


A含义解释 B单理解释 C补充解释 D意图解释


12、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分为(A)


A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B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


C财产损失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   D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


13、某工厂添置一套设备,投保时市价为80万,后被盗。当时,市价涨至100万,请问赔偿金额为(A),这是以(D)赔偿限额。


A80万 B100万 C实际损失 D保险金额


14、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时,银行以抵押权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银行贷款10万元,房屋价值13万元,保险金额为12万元,则保险人赔偿金额为(A)


A10万元 B13万元 C12万元 D不予赔偿


15、保险金额不得超过(A),部分无效。


A保险价值 B保险标的 C保险利益 D事故损失


1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保险人应赔偿(D)30*100/120


A100万 B120万 C30万 D25万


17、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B)


A100万 B80万 C20万 D40万


18、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


A保险人确定    B   被保险人确定


19、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A)


A被保险人的生命 B投保人的生命 C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D被保险人的身体


20、按照(C),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A保险费是否变动B 投保金额是否变动C 给付额是否变动D给付期间是否变动


三、多项选择题


1、    在保险索赔中,索赔权人有(ACD)


A.被保险人 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E.保险经纪人


2、    保险合同的书面而形式包括(ABCD)。


   A保险单 B暂保单 C保险凭证 D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E批单


3、    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机构为(BE)。


    A保险公司 B人民法院 C金融监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仲裁机构


4、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ABCDE)。


    A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B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C采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 D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E投保人因疏忽或过失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5、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可分为(ABCDE)。


A约定解除 B协商解除 C法定解除 D裁决解决 E自然解除


6、投保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有(BC)。


A企业财产保险 B货物运输保险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 D人身保险 E责任保险


7、在保险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ABCDE)。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E代理人


8、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CD)。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E代理人


9、关于受益人的表述正确的是(BCDE)。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B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C只有在人身保险中才会有受益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无保险利益 


E自然人、法人、其他合法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


10、投保方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ABCDE)


A如实告知 B交付保险费 C立即通知保险事故


D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防灾、防损和施救


11、保险合同条款分为(ABCE)。


A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 B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C特约条款


D仲裁条款 E附加条款


1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ABCDE)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E保险代理人


13、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ABCE


A.文义解释原则 B.意图解释原则 C.有利于非起草人 D.有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原则 E. 尊重保险惯例解释原则


14、受益人遇有下列情形,失去受益权(ABCD)。


A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B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C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D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E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


15、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范围包括(ABC)。


A、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B、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C、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D、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E、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16、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通常要具备的条件有(ADE)。


A、被保险人的过失;


B、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C、被保险人的非法行为;


D、损害事实的存在;


E、过失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17、财产保险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不同分为(CE)


A财产损失保险 B 责任保险 C 不定值保险 D 定额保险 E 定值保险


18、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素是(ABC)


.事故的发生是非本意的 B.是外来的 C.是突然发生的 D.是被保险人内在原因造成的 E.是可以预见的


四、案例分析与计算


1.某企业于19XX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分析:


不负保险责任,因为5月30日,该保险单尚未开始生效。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指明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征之一,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王某,男,24岁。19XX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分析:


1)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而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投保,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XX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


不对,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运用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只是定额保险,平安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不符合代位求偿的3个条件。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死亡保险金。同时不能向拖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因为保险公司按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与施工地安全事故处理赔偿是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付给张某死亡保险金,同时张某的监护人因按施工责任故向施工单位索要事故赔偿金。




4.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日奚之妻乘本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驶员负全责。奚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抚恤金等约4万元。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法院如何处理?


分析:


因为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要其发生车祸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额,由于受益人核填的是制衣公司,所以法院将这笔保险金额判给制衣公司。




5.19XX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8级(141)。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分析:构成保险责任。(见教材P141)因为最大风力为8级所造成的破坏就属于暴风责任的范围。




5、某皮件厂于19XX年从国外购进了一台自动化生产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次年2月1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该引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93500元保险。5月31日,一名职工在喷漆时不小心,由一枚小小的烟蒂,酿成一扬大火。该厂认为,既然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时,该设备按账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而该设备在遭受火灾后恐已无法修复,即便能够修复费用也将接近超过修复后的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应按93500元予以赔偿。保险公司邀请了几名专家、会同该厂的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共同对该受损设备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技术鉴定,结果发现,该设备内部的一些部件的损坏并不严重,利用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相应部件可以更换或修复,修复后其性能不会低于原产品,且费用只需要5610元。据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全损处理,而只赔付5610元修复费。该厂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认为此设备的购置价为93,500元,且按此价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虽然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得多,毕竟是厂家为购置这台设备付出的代价。保险公司不按"代价"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如何体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施补偿呢?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正确吗?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现行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有“要求保险价值必须在出险时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所谓重置价置,即在某一日期重新建造购置安装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包扩造价、购进价、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这样这台受损设备的保险金额要远高于保险价值,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对于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而保险公司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为5610元,显然以此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公平的。


7、张某拥有50万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1)    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    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1)、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赔40万元。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大限度内获得赔偿. 


8、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


(1)    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    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    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因为绝对免赔率为5%, 100×5%=5万,损失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赔


2、因为绝对免赔率5%,  100×5%=5万,损失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赔偿8-5=3万元


3、因为相对免赔率5%,  100×5%=5万,损失大于相对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9.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24-6)/24=18万元


10.某商贸公司从国外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该商贸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有人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此属重复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答:正确。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确规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其分摊方式有3种,此例属比例责任制。




五、小论文


(一)修订保险法的必要性


(一)原《保险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此次《保险法》起草到颁布实施时期为90年代前半期,因此带着计划经济这一时代烙印,对保险业的规范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管束太严,同时也表现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上体现了当时管理手段死板,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身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调控范围。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修改。原《保险法》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等方面也有不完善之处。在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不合理之处。对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够具体及保险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等。 


(二)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的变化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的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原《保险法》对保险业限制和管束太多,保险公司放不开手脚,产品相对单一,与保险市场多样化需求相矛盾;保险业务活动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设置的不合理之处造成消费者对其满意度较低和保险业市场竞争力不够;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太少以及对保险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不够具体,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这些问题使得原《保险法》亟待修订和完善。 


(三)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世贺组织成员从事经济活动包括保险服务贸易活动时应遵循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要求成员间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推进,原《保险法》已明显不再适应形势。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共修订了原《保险法》中33个条文,把其中两条合并为一条,并新增了6条规定。《保险法》从原来的8章152条修改为8章158条,即共有38处改动,其范围几乎涵盖了原《保险法》所有章节,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





(一)履行有关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原《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中有每笔非寿险业务都须有20%的法定分保,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中承诺4年内逐步取消法定分保的要求,新《保险法》第102条将原法第101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另外,世贸组织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逐步自由化原则等也是《保险法》修订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强调了保险业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列一条,突出了该原则的统领指导地位。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强调此原则有利于提高保险业参与人的诚信意识和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增强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





1.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严格管制。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原法中第106条上述两项由监督主管部门制订改为特定险种及费率审批制和一般险种及费率的备案制,由监督机构制定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且第145条新增了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报审批的法律责任,这一修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拓展了保险业条经营权,也是市场竞争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2.扩大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原《保险法》规定了产险和寿险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这主要是基于避免削弱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的考虑。而事实上,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由于其短期性、补偿性及核算方式等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特征相同。于是,新《保险法》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后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机构核定”后,可经营上述两种险种。





(四)根据保险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增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





第一,在职能部门和宏观调控要求方面。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调整的要求,放松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改用审批和备案制。并且新《保险法》中第4、5条中有关诚信等原则也有赖于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履行。





第二,将监督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方面,具体体现在:





1.新《保险法》第94条将原《保险法》中第93条有关责任准备金的规定改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具体办法;第97条第三款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修订增加了一条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规定。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3.提出有关精算制度的要求。新《保险法》第121条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聘请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三,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和财产状况的监督方面做出了规定。如:





1.为强化监督职能,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查询权。新《保险法》第19条新增一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确保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的真实性。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和营业报告、财务会报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在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加强监管力度。有以下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上述要求提供真实财务和业务报告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另外,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欺骗行为、违反保险给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非法回扣、虚假理赔以及保险公司超出业务范围等方面区分违法程度,予以不同方式和力度的处罚。





(五)强化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具体有:


1.将原《保险法》中第124条“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的规定改为仅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新《保险法》第129条),这一修改增强了机构保险代理人的灵活性。





2.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调整。如第127条规定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第128条第二款规定了在表见代理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134条规定代理人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能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法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和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新《保险法》第131条增加4项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i]即欺骗行为、隐瞒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承诺给予非法利益。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第140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六)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也是《保险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修订中,除了在强调诚信原则,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以及对评估机构和表见代理等相关规定中体现了这一要求外,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予以规定: 


1.关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方面,第24条新增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及其通知义务。


2.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方面,第32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并将受益人列入受保护对象。 


3.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份赔偿方面。第68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给付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示赔偿的权利。 


4.第88条增加了一款,明确了人寿保险公司在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新《保险法》规定以保护被保险利益为目的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也可视为强化维护保方的利益。 


(七)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放宽了资金运用的渠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新《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务以外的企业。”即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禁止“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2.上文所提到的将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规定改为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即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这一修改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资金运用也起到放宽搞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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