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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
[作者:    时间:2011-1-26 9:02:35]

共同海损发生后,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合理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通常情况下,先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予以认定,如果成立,则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核算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该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1、理算的依据

海损理算的依据,即理算规则。理算规则一般对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范围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标准等作出规定。在实务中,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约定选择某国家或地区相关组织制定的,或者由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来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目前在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AR)。YAR的内容可分字母规则及数字规则。字母规则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而数字规则的规定则列举了共同海损的一些特殊情况及所产生的牺牲、费用的解决办法。在两部分规则的适用上,数字规则超越了字母规则,即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该法的规定。

2、共同海损理算人

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由专门从事海损理算的机构或理算师进行,统称为海损理算人。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海损理算处,并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为《北京理算规则》,凡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约定共同海损在中国理算的,使用《北京理算规则》,由该海损理算处进行理算。

3、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告

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

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a、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b、 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c、 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当然,保证金的权利转让是依照货物保险人退还给收货人的数目而定的。共同海损保证金所应得到的利息一般属于收据持有者。

目前,共同海损分摊担保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担保函来替代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当宣布共同海损后,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参与共同海损的理算,但通常船长或船东只接收级别较高、较有信誉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3)共同海损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理算人具体进行理算工作。理算人依据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以及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摊的数额,并制作共同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做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仍可提请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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