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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不实陈述
[作者:    时间:2008-11-28 10:51:00]

一、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构成
   不实陈述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包括了大陆法中的欺诈的内存.指当事人为了促使合同的订立,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有关情况所作的不符合事实的说明。不实陈述法律上的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并以此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产品质量的不实陈述同样可以导致产品责任的发生。不实陈述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产品责任均属合同责任的范围。实际上,早期的产品责任毫无例外地被视为合同责任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实陈述是早期产品责任的基础之一,即使在今天,不实陈述仍然是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同时还应注意,因不实陈述所造成的产品责任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有关不实陈述的法律制度自然也主要是国内法。
   从法律上讲,不实陈述与单纯的陈述不同,前者范围比后者窄,二者是种属关系,而且二者的法律意义也有差别,即不实陈述可以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单纯的陈述则不会引起法律后果的出现。不实陈述作为产品责任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点:[1]
     1必须是对产品质量事实的不实|兑明,即对产品质量所作的说明与实际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根据这一特征,个人的意见、意图以及对法律的援引与说明不构成不实陈述。英国1927年比塞特诉威尔金森案中,枢密委员会认为,原告所作的说明仅仅是个人意见,不是对事实的说明,不构成不实陈述。但是,如果陈述人暗示其意见是基于事实而推出,则可能被视为对事实的|兑明。如果对于某一事实,一方不知,而另一方非常了解,了解方的意见被看做对事实的陈述。如粜双方对事实都有所了解,但了解程度悬殊很大,了解多者的意见被视为对事实的陈述:说明个人意图不是陈述,这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但法院有时也把意图说明作为事实说明对待。美国斯内尔国家银行诉詹尼案[s埂是一例,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例外。对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所进行的错误说明不构成不实陈述,因为各国法院都认为,任何人有同等的会和义务了解法律,_当事人一方援引和说明法律时,另一方应当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睇作出判断,而不盲目信赖对方的陈述,而且法律是客观公正的,不因某人的援引和说明而改变其内容。闲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以对方援引和陈述产品责任法律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主张产品责任。但英美法规定,如果一方是法律专家,应当对其就产品责任法律说咀方面的错误负责。如果对外国有关法律的援引和说明有错误,应视为构成不实陈述。总的来说,产品质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t关于产品质量的不实陈述,一般都构成对合同事实的不实陈述。
   2对产品质量的不实陈述必须是表示出来的,即对产品质量

_必须是通过语言或文字或行为表示出来的。沉默一般不构成不实陈述,因为任何一方都无义务将自己了解的信息告知对方。但这一原则不完全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因为在产品的买卖中,不但当事人一般都会就产品质量进行明确的询问和说明,而且各国法律普遍认为有关产品质量的事实一般属于必须说明的事实。即使该原则适用于对产品质量的说明,但存在以下例外:(1)对产品质量的部分事实作了说明,面对另一部分事实沉默,可以视为不实陈述,即使说明部分属实也不例外。英国1951年卡斯蒂斯诉化学洗染公司一案”城是一例。在此案中,上诉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职员未将事实全部说明,致使原告订立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实陈述。(2)埘变化了的产品质量情况保持沉默也被视为不实陈述,因为情况变化后,按照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和协作原则,了解的一方有义寻告姐对方。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1(c)条有类似的规定。(3)根据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7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述非实,但陈述者本人自认为陈述属实,待发现所述非实后仍保持沉默的,也视为构成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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