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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作者:    时间:2008-6-18 16:55:36]

    大量公估经验告诉我们,保险公估业务可以按照基本程序和步骤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切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同时需要注意不同公估业务类型在操作程序方面的差别。这里以理赔公估为例,大致介绍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基本操作程序。从保险公估业务的内在联系来看,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参见图2—1)。

公估前的准备   受理委托
               登记立案
               选派公估人员
               公估物资准备
               公估技术准备

现场勘察       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
               调查出险情况
               现场取证
               清点受损财产
               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
               进行财务审核
               评估损失
               检验
责任审核       单证审核
               保险责任审核
               财产损失价值审核
理赔计算       财产损失理算
               检验费用理算
               施救整理费用理算
               损余物资理算
               第三者责任损失理算
               总赔款金额理算
公估报告       初步保险公估报告
               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结案
          图2-1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公估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委托、登记立案、选派公估师、公估物资准备和公估技术准备等几项关键内容。其中最关键的任务是指派公估师。
    (一)受理委托
    保险公估公司根据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提出的公估委托申请,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委托书。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该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完成委托事项。
    (二)登记立案
    保险公估人对受托案件进行大致的评估,对属于保险公估范围之内的业务应该登记立案,并与委托人协商公估价格。同时,保险公估人应该建立项目档案,用来记载整个公估业务操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影像和电子等各类资料。
    (三)选派公估人员
    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根据公估案件的需要,选派专业胜任的保险公估人员。保险公估人员主要任务是具体承担公估项目操作。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明确保险公估人员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根据公估项目需要,保险公估机构应该决定是否派遣相应的技术专家。
    选派公估人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公正与职业道德。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在所有公估工作中努力保持高标准;在开展公估业务时,除以其专业能力为其带来收益外,不得寻求任何其他好处;任何时候都保持其公正无私的立场。
    2.保险知识。保险公估人员必须具备保险法律、保险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实务等专业知识。
    3.财务知识。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明白查什么账、查账中什么款、怎样利用现有财务数据等。
    4.专业技术。具备包括专业工程技术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等方面的知识。不同公估案件对保险公估人员要求的专业技术不同。例如对于房屋倒塌的公估案件,要选派有建筑知识专长的公估人员;对于锅炉爆炸的公估案件,要选派有动力知识专长的公估人员等。
    5.市场信息。具备价格信息、国家计费标准等知识。
    6.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善于与人沟通、以理服人的交际能力。
    (四)公估物资准备
公估项目物资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公估案件的相关文件;委托方的联系人、公估往来的交通:工具和公估操作的相关证件;记录工具,如照相机、摄像设备等;简单工具、仪表,如尺、温度计、湿度表等等。
    (五)公估技术准备
公估技术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灾害事故知识;熟悉保险标的技术资料;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查看类似公估案例等等。

二、现场查勘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调查出险情况、现场取证、清点受损财产、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财务审核、评估损失和检验等。其中,财务审核、评估损失与检验尤为重要。
    (一)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
    公估要求包括:委托人应该提供单证、出险报告、报损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公估师介绍查勘方法,讨论重点查勘范围。明确公估依据:保险法律、保险有关条款,以及双方其他契约。做到以事实为根据,进行科学分析,强调以修理为主,以部件替换为主,尽量以自救为主,并追求规范化。
    (二)调查出险情况
    详细调查出险标的具体情况,如坐落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分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远因与近因)、标的损失内容、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见证人、肇事人等等。
    (三)现场取证
    为客观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状况,应认真做好现场取证工作。现场取证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绘图、记录、丈量、称重、计数等手段,确认出险地点、现场概貌、财产损失、关键部件等情况,同时应该现场索取与出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各种证明材料”应由相关的执法机关或有提供证明资质的机构出具。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等进水深度、退水时间等信息。
    (四)清点受损财产
    对于清理出的受损财产应该分类清点,据实造册登记,(登记册)应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的亲笔签字确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保,险当事人均有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的义务。首先,观察标的物概貌,包括规格、数量、尺寸、包装和周围环境等,  了解灾害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并判断其对灾害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以及灾害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次,查勘受损项日,清点数量。第三,收集与灾害事故有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最后,核实受损数量,按照受损程度分档,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详实的《现场查勘报告》应由主办查勘人现场制作,要求做到项目齐全、表述准确、书写工整,涂改处应有主办查勘人签章。《现场查勘报告》应有查勘人亲笔签字,并取得出险单位代表亲笔签字确认。
    (五)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
    为了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师有提出进—步施救措施建议的义务。保险公估师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立即了解正在施行的施救措施,如果灾害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有继续蔓延的趋势,应该会同委托人共同研究,采取更加有效的施救措施,但应该尽量确保施救费用低于被抢救物资的可能损失额。保险公估师也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制定损余物资处理方案,在照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力争使受损财产:得到充分利用。
    (六)财务审核
    为了使即将进行的理算更加公正、合理,保险公估师应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并查看出险单位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必要时可对相关账目、凭证进行复印。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查看和核对,可以会同被保险人予以暂时封存,以防更改账册,弄虚作假;如果有关账册仍处于危险状态,要及时进行抢救、保护。对于固定资产,要查阅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注意删除未入账、租用、借用、代管、待报废和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对于流动资产,要查阅流动资产日进出账、仓库总账、损益表和价格凭证,注意删除未入账、代购、代管、代销、待报废流动资产部分,基建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料,经批准削价物资等。同时必须通过财务审核,核实是否缴纳保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保险责任范围等。
    (七)评估损失
    在这—阶段中,保险公估师通过对比原价、重置价值、修理恢复价、折旧价(净值)等,初步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其工作重点是核实损失清单,同时应该向委托人说明估损方法和估损依据。
    (八)检验
保险公估师会同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到事故现场对相关物件进行检验、鉴定。这—过程通常包括三个步骤:首先,要对受损物资进行检验,例如货物遭受水渍损失时,要对其进行抽样化验,才能区分是淡水渍损还是咸水渍损。其次,要对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进行估计,确定其受损部分占整个标的实际价值的百分比。最后,提出对残损物资的处理建议,是进行拍卖还是修理后继续使用等。不同的保险标的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例如电子类部件有五种检验方法,即直接观察法、功能性诊断法、自诊断法、替代法和专用测试仪法。如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重大分歧,可以另行委托有关权威机构进行检验。


三、责任审核

这个阶段主要包括单证审核、保险责任审核和财产损失价值审核等事项。
    (一)单证审核
    单证审核是公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保险公估师应该仔细查看每一张单证、每一项数字和每一个印章。审核的具体对象包括保单、保险金额、项目、地点、时间等,以及购货合同、报损单、报价单和检验单等其他资料。
    (二)保险责任审核
    在保险责任审核中,保险公估师应该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损失是否由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责任范围?损失是否属于除外责任范围?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隐瞒或不实告知的情况?投保人是否存在共同保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是否发生价值变化?等等。
    (三)财产损失价值审核
保险标的价值的审核,应该考虑保险条款规定、财务会计有关制度规定并借助相应的技术手段等。在确定赔款金额之前,必须核定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以及受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这项工作,主要是为其后的赔偿计算作准备。

四、理赔计算

    财产保险中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第一,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是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损失金额赔付,而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对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根据保险金额和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第三,限额责任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是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定限度的补偿,即在约定限额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赔款计算一般要考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赔偿方式等多方面的因素。这里以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为例,说明保险公估理赔计算的主要程序和内容。
    (一)财产损失理算
    这是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理赔计算最重要的内容。通常需要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别考虑。对于固定资产损失理算,又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情况考虑;对于流动资产损失理算,关键是考虑不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二)检验费用理算
    如果受损财产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检验费用可以计人赔款总额之中。
    (三)施救整理费用理算
    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是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以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人承担的施救费用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损余物资理算
    对于大量损余物资的处理应该慎重,坚持“物尽其用”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同时要考虑税务等方面的规定。
    (五)第三者责任损失理算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是由寸:第三者行为引起的,那么,在进行保险公估理算时,应该明确认定第三者责任。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则必须同时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
    (六)总赔款金额理算
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并考虑上述各项理算结果就可以确定总赔款金额

五、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师在现场查勘结束后,按惯例将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初步保险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保险公估师在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将向保险人递交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六、结案

当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受损财产属于保险标的,并且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则该损失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当保险公估师进行相关理算之后,案件就圆满结束了;如果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之列,或即使属于保险标的,但其受损近因并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无须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因此不需要进行理算和理赔,则案件直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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