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教育>>保险课堂>>正文  网站地图
解读海上保险
[作者:    时间:2008-6-18 14:51:51]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这种保险对海上发生的灾害事故,特别是航海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和费用支出都由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海上”通常系指国际海域,当然也包括近海,因此海上保险是一种国际范围内的保险,都是涉外的。我国《海商法》(送审稿)对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定义是:“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有关航海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包括:海上船舶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和保障赔偿保险等,以下分述。 
一、海上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的概念 
船舶保险是以多类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船舶可以是多种运输船舶,也可以是生产、生活用船,如渔船、游艇等,还可以是建造中的船舶或在海上钻井平台等等。 
船舶保险的标的可以是有形的物质如船壳、机器、设备,也可以是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如运费、船舶租金、船员工资、船舶抵押借款以及碰撞责任等。 
由于船舶在海商法中常常作拟人处理,在英美法体系中可以对船舶提起诉讼,因此船舶本身还会产生经济责任,如侵权责任。此外,船东还会因运输合同产生契约责任或者因法律义务承担清除残骸和油污的责任等。在实践中,除了碰撞责任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与船舶有关的责任大多属于船东保赔协会的保障赔偿保险项下承保的。 
(二)船舶保险的类别 
按照承保的风险,船舶险的类别可以分为:船舶保险、船舶战争险、油污和其它保赔责任险以及船舶建造险等。 
1.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承保多类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船长、船员疏忽造成的船舶的损失或引起的碰撞责任等。我国海上船舶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2.船舶战争险 
船舶战争险是船舶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它承保因战争和敌对行为以及各种常规武器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3.油污和其它保赔责任险 
这种保险,主要承保油轮的油污责任及有关的保赔责任。办理这种保险是为了配合我国石油出口运输的需要,使我远洋运输公司能获得油污和其它保赔风险的保障。 
4.船舶建造险 
船舶建造险承保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工人或技术人员的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 
1.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上注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通常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国际上一般规定,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舶船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水等,或在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加收规定的保险费后,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2.航次保险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讫时间按以下情况掌握。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起临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一般不能超过三十天。 
(四)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我国船舶保险在保险险别上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1.全损险的责任 
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它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所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它物体,或其它海上灾害; 
(3)火灾和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损,保险人也负责任;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2.一切险的责任 
船舶一切险除了承保上述全损险所列的各项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外,还负责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 
在船舶险中均有除外责任,一般对被保险船舶不适航、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应当发现的船舶的各种缺陷及战争、罢工险不负责。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它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对内贸易,商品使用价值的转移都离不开运输。而在运输过程中都可能遭受风险的威胁,因此作为保障风险损失的货物运输保险成为贸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和货物成本以及运输三者组成了国际贸易货物价格的完整概念。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海轮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分成以下几种: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这种保险是以航行于国际间海轮运输货物作为承保对象的。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不同内容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在英国则分为A、B、C三种险别。 
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 
这种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附加险,专门承保海上发生的战争风险、敌对行为等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这种保险专门用于承保冷藏货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机器损坏所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腐败。 
4.海洋运动散装桐油保险 
这种保险专保散装桐油,不论因何原因造成的短少、渗漏、变质损失。 
(三)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时限。根据我国和国际保险市场对海运保险期限的规定,大多均采用“仓至仓条款”和“扩展责任条款”两种条款。 
1.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简称W/W。它规定保险人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在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被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是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产生的船只绕道、延迟等。保险人仍予负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扩展责任条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货、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利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规定终止。” 
以上两种条款同时一起构成保险人对保险期限的负责范围。 
(四)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我国包含三种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它们具体负责的内容如下: 
1.平安险的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运输工具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3)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4)合理的施救、整理费用和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水渍险的责任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对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负责。 
3.一切险的责任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我国的一切险范围包含十一种附加险,它们是: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 
4.特别和特殊附加险 
另外,在一切险所属的附加险以外有两件附加险,它们必须另行申请加保。 
(1)特别附加险。计有六种,分别为: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扩展存仓火险。 
(2)特殊附加险。计有三种,分别为: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三、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一)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一种专业性综合保险。它包括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等保障范围。这个保险的特点是技术复杂、标的众多、危险集中以及保障对象广泛等。 
近海石油的开发是本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首先是美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深水域开采石油获得很好的成果。因为开采石油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要求保险提供保障,但当时美国保险市场顾虑这种风险过大,不愿承保。于是美国石油公司转向英国保险市场寻求保险人获得成功,从而开辟了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新市场。随着海上石油开发的发展,海洋石油生产量已占世界生产石油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这促使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发展。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已开办了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业务,并已有一定的规模。 
(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类别 
海上石油开发的全过程大致上要经过普查勘探、钻探、建设及生产四个阶段,而每一阶段可能遭遇的风险各不相同,对保险的需要也不一样。投保人可以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风险,选择应该投保的类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石油开发险的险种大致有以下几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钻井船保险、平台保险、平台钻井机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新钻井费用保险、油管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包括渗漏、污染保险、保赔、承租人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 
3.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包括海上工程建造保险、船舶建造保险。 
(三)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保险期限随着保险类别的不同而各异。保险期限由投保人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和开发的不同阶段来选定。一般都是一年期,到期后还可以续展。保险责任的起讫往往是从保单规定起保日的午夜零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规定期限届满日的午夜零时止。时间均以承保危险所在地的标准时间为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钻井船保险、平台保险、平台钻井保险都规定,在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损失,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 
(四)海上石油开发险的保险责任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中的保险人责任随着险种的不同而各异,现在介绍几种主要险种的责任。 
1.钻井船、平台、平台钻井机保险的保险责任。 
这三种保险都属财产保险,承保的财产有:钻井船、船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场、配件、钻井机井架、钻柱、钻柱、套管及其它钻井设备,平台装置、平台钻井机及其附属设施。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但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不包括在内。除外责任一一列举,项目较多,例如内在缺陷、错误设计、正常损耗、延迟、丧失使用、设备故障、清理财产和障碍的索赔以及第三者责任等等。 
2.井喷控制费用和重新钻井费用保险的保险责任 
这二种费用保险虽然也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它们承保的都是费用损失,而不是财产的物质损失。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控制保险单附表中列明地区范围的井喷而产生的费用,并对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利益的井从开始钻井、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理和其它任何性质的井上操作直到完成或放弃操作为止,所生产的对失去控制的油或气井重新控制的费用,予以赔偿。 
重新钻井费用保险由保险人对因井喷、井塌和火灾所造成的不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支付重新钻掘一个被保险井或其任何部分所产生的费用。 
3.保赔承租人责任、第三者责任及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这两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保赔、承租人责任、第三者责任,既包括一部份保赔责任,如被保险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也包括承租人责任和第三者责任。 
承租人责任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作业船舶上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任何种类财产的灭失和损坏或丧失使用。第三者责任包括作业过程中造成任何别的船舶的损失或损坏,及在这些船舶上装载的任何货物、商品及运费或其它物品和利益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综合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个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个人人身伤害是指个人遭受伤害和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伤亡的损害赔偿金,也包括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 
4.海上工程建造险的保险责任 
这种保险属于工程保险的范畴,根据该种保险的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其主要承保范围是负责保险财产在工程建造期间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因此带有一切险的性质,但不包括列举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有: 
(1)丧失使用; 
(2)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 
(4)正常损耗; 
(5)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6)核幅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水冻或霜冻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 
(9)承包人所有种类的设备; 
(10)机械损坏等。 
四、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一)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与赔偿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保赔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原来由船东互助保赔协会对其会员提供的保障赔偿责任。这些责任都是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主要承保的是船东民事责任,起因于违反合约法或者侵权行为。当然也包括一些刑事责任例如船员走私,当地政府对船方处以罚款等。总之,保赔保险来源于保赔协会的保障责任,而由保险人作为一种保险险种来承保。 
(二)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类别 
保赔保险的类别主要有两大范围,即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是指船东所有船舶本身引起的责任,即因船舶的停泊、航行、作业时等引起的责任,例如船舶漏油引起污染的责任等。赔偿责任则指并非上述船舶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船舶的经营等引起的损失,例如对承载运输货物的货损货差责任。 
保赔保险的主要风险有: 
1.基本风险。 
(1)碰撞责任。 
(2)财产损毁责任。 
(3)契约责任。 
(4)费用责任。 
(5)运费损失。 
(6)人身伤亡的责任。 
2.战争风险。 
由于战争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3.罢工风险。 
由于罢工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4.辅助船舶的风险。 
作为大船辅助工具的附属船例如小渡船等引起的风险责任。 
5.集装箱的风险。 
由于使用集装箱或者在装卸集装箱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碰坏码头设备以及造成其不能使用的损失。 
6.杂项规则(特殊风险)。 
对船东在经营业务时偶然发生的损失责任及费用,这属于一种特殊的风险。 
(三)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限制 
1.保险期限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定期的,因为它承保的风险比较多,具有综合性,因此一般都是一年期,到期再行续展。保险责任的起讫都是按保险单上载明起保日的午夜零时起开始到期满日的午夜零时终止,时间都是以订约地当地的时间为准。 
2.责任限制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比船舶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因为它不像船舶保险那样主要是承保因灾害事故引起船舶的物质损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它还承保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广泛的民事责任赔偿,特别是违反公约和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它也并不是什么都赔,它也有责任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法规中规定的不赔原则同样适用。 
对于保险法规中规定保险不应赔偿的原则,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同样适用,例如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与赔偿责任。 
(2)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或赔偿限额。 
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如航东违反这些原因,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赔偿,例如,《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船东对承运货物每件赔偿责任限额为五百美元,如船东赔偿时超出这个限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负责。 
(3)船东的故意行为。 
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障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是免责的。 
(四)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主要的责任范围有: 
1.人身伤亡和疾病 
(1)因为被保险船舶或者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 
(2)依法和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的疾病的补偿。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1)依法或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的遣返或替工的派遣和遣返费用。 
(2)为救助被保险船舶上的遇难船员的费用以及船员在海水中衣服行李的损失,依法或按照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的。 
(3)为处理偷渡人员或运送被保险船舶上的伤员上岸进行治疗而产生的港口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 
(1)由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整理上的疏忽造成他船或财产、物体的损失。 
(2)被保险船舶漏油污染海面,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污染海面,由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清除污染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或者是为了补偿政府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3)被保险船舶漏油造成第三者的污染损害。 
以上三点,均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4.其它责任 
这项责任,其范围比较广泛。 
(1)按照拖带契约,被保险船舶在被拖带时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 
(3)清除残体或障碍物体所需的费用。 
(4)进行疫病消毒所引起的检疫等费用。 
(5)被保人应负的承运人责任。 
(6)由于被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契约而不能向供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 
(7)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足额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的余额部份。 
(8)因溢卸、短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疏忽引起的罚款。 
(9)因进行海事调查,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保险船舶所引起的费用。 
(10)与保险责任有关的法律费和施救等费用。 
5.不负责的损失 
(1)被保险船舶本身包括家具、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等损失。 
(2)延期停泊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3)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 
(4)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 
(5)船舶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 
(6)船舶战争险条款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CIF价格条件下货运险索赔程序及问题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的投资 习题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的理赔 习题
    ·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的承保 习题
    ·第十章 人身保险的营销 习题
    ·第九章 团体保险 习题
    ·第八章 健康保险 习题
    ·第七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习题
    ·第六章 人寿保险 习题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习题
 ::热门文章::
    ·国内精算师考试四大系列
    ·复旦大学精算学科介绍
    ·保险精算的数学词汇
    ·北美精算师协会精算师资格的认定及其考试体系
    ·中国精算师考试体系
    ·成都保险学校
    ·湖南大学保险、精算专业
    ·SOA精算考试课程及大纲-基本教育阶段
    ·关于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香港大学精算课程简介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