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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播电视大学-金融-保险学概论:分摊原则
[作者:    时间:2008-6-9 13:18:48]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一、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二、责任限额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即: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 / 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在以上两种分摊方法中,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三、顺序责任制
综合思考题: 
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1)    某人将其家庭财产100万元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事故)
(2)    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自对该房产投保了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3)    某人先向A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保险公司同样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

(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


【案情】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986年1月31日至198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分析】 

  (一)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82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2.本案如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被保险人的有效索赔金额均应得到足额赔付。 

  3.实际,郭某家庭财产仅在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1986年1月31日至1986年3月17日,只有甲公司的保险,1987年1月31日至1987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个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甲、乙两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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