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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播电视大学-金融-保险学概论:保险利益原则
[作者:    时间:2008-6-8 11:28:31]

保险利益的定义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P58)、抵押权、管理权等;
(2)因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着保险利益。如雇员对雇主不忠实)
(3)因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有三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具有前三项家庭成员关系的人,无须被保险人同意就可直接投保人身保险;而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保
案例:
    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
    案例分析:
    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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