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有广义保险监管和狭义保险监管之分。广义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政府、社会、保险行业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狭义保险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世界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都建立广义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其中,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构成保险监管的基础,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补充。
二、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存在密切的关系
保险法规是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作为保险监管手段的法律,一般是指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和保险法规。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律、规定、条例等多种形式。国家通过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保险经营中的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保险监管部门据此得出自己的监管范围并实施监管。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由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所以,保险监管目标与一般行业监管目标相比,还有很多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所具有的经济偿付能力。企业或人们购买保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如果保险人不具备这种能力,保险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正因为此,许多国家都把偿付能力监管列为第一目标。许多监管措施,如资本金、保证金、各种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承保限额、法定再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财务报告与检查制度等,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
我国《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保险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投保人自愿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风险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等行为都是在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保证保险交易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保险交易各方来讲尤其重要和必要。但现实生活中,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以获得不当得利相当普遍,主要有保险人方面的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和社会各方面的欺诈。来自这三方面的道德风险阻碍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为此,许多国家都利用监管来规范和约束保险交易备方行为,并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3.保证保险经营的效率性,提高被保险人的利益。商业保险以盈利性为经营目标,保险人为了追求更多利润,存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保险人之间也存在恶意竞争的可能,从而容易造成保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干预、管理和协调等方式,在全行业内合理引导保险资源流向和配置保险资源,促进保险人适度的规模经营,保证保险经营的效率性。只有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效率,投保人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优惠的保险费率,其利益才能得到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