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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网上辅导之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三)
[作者:    时间:2006-10-16 13:26:53]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由于飓风,巨浪引起的船只颠簸和倾斜,造成船舶、机器损坏,或者由此引起货物相撞、挤压、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害。
   (2)雷电(Lightning)。雷电直接造成的损失,雷电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3)海啸(Tsunami)。
   (4)地震与火山爆发(Earth Quake or Volcanic Eruption)。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1)搁浅。
   (2)触礁。
   (3)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起爆炸。
   (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撞击。
   (5)沉没。
   (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的燃烧。
   (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没有统一规定。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商风险以为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风险:
   ⑴偷窃。
   ⑵玷污。
   ⑶破碎。
   ⑷受热受潮。
   ⑸渗漏。
   ⑹串味。
   ⑺碰损。
   ⑻短量。(重量少了)
   ⑼短少和提货不着。(件数少了)
   ⑽淡水雨淋。
   ⑾钩损。
   ⑿生锈。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战争、罢工、船只被扣。
   二、海上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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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遭受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一)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分为: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1)实际全损。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2)推定全损。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ial loss)。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损失之性质分为:
   (1)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①共同海损包括2类:
   A 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货物就是共同牺牲。
   B 特殊费用。
   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就是特殊费用。
   ②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A 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B 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C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不是意外事件。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D 处置必须合理。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轻的货物。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
   ③关于共同海损,注意:
   A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相关的财产摆脱共同的危险而作出的,所以,这笔费用应该按获救的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这叫共同海损分摊。
   B 这需要计算各种金额,很复杂,这叫共同海损理算。
   C 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后,多少会有一些财产幸存。作出牺牲的财产,不论牺牲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得到一定补偿,所以,才谈得上分摊,才能叫共同海损,才属于部分损失。
   如果,船舶和货物都灭失了,就属于全损,不是共同海损了。
   D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以及保险标的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负责予以赔偿。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本身遭受损失以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包括: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这种费用,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以外的人,采取救助行为时,向他们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之险别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常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还经常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迭。
   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
   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害。
   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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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险条款。也叫基本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按我国现行保险条款具体包括:
   ①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无论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④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货物损、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⑥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途中港口或避难港停靠,由此引起的装卸货物、仓储、运送货物的特别费用。
   ⑦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救助费。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该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注意:
   (1)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之惯例,即“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简称 W/W)的办法处理。
   (2)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货轮时起,满60天,不论是否进入收货人之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3)如果上述货物在60天内,没有进入货人之仓库,而是根据需要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时,就发生分配、分派之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之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货物运抵该最后仓库时终止。
   2、特殊保险条款。也叫附加险别。
   分为3类: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写T.P.N.D.)
   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简写F.W.R.D.)
   ③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④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⑤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⑥破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
   ⑦串味险(Risk of Odor)
   ⑧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
   ⑨钩损险(Hook Damage)
   ⑩包装破损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⑾锈损险(Risk of Rust)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2)特别附加险。
   ①交货不到险
   ②进口关税险
   ③舱面险
   ④拒收险
   ⑤黄曲霉素险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⑦卖方利益险
   (3)特殊附加险。
   ①战争险
   ②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③罢工险
   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经特别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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