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在讲解之前,先说一个案例:
案例
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问:
1、途中湿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我认为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途中湿毁的棉花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棉花的湿毁。
基于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此部分海损负赔偿责任,但船公司仍应当承担属于自己部分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位向船公司追偿。
2、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责任。因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书,保书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有关在托运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形下,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问题,《汉堡规则》已使其合法化,但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承认。
现代海上保险形式,开始于14世纪之意大利,海上保险已经是一种通常的交易,已经开始使用保险单。
15世纪,随资本主义出现,而出现了保险法。
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12章,就是关于海上保险的立法。
现在,主要讲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合同之性质、内容、特点
一、专有名词。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标的就是指可能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或灭失的货物或其他利益。
3、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属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
4、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合法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安全到达,原本应该享受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必须于何时存在?各国法律,一般不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享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包括: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保险标的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
(4)英国可保利益定义:凡与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即具有保险利益。
(5)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对保险标的尚未取得保险利益,则在其得知损失发生后,不能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取得可保利益。
5、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指,在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在投保地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最高限额。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叫做全额保险。
(3)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叫做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承诺某种损失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对价或者报酬。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比。其根据货物损失率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7、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之保险责任存续期间。超出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其含义:
1、是补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从财务角度看,犹如没有发生损失一样。
2、保险人只负责金钱赔偿,不负责使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标的。
1、海上保险合同之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2)被保险人(insured)
(3)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其报酬却由保险人支付。
2、海上保险合同之内容
根据我国海商法217条,合同内容包括: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3、海上保险之标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218条,海上保险之标的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