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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基础知识(三)
[作者:    时间:2006-10-16 13:24:04]

29. 责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是随着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发展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新业务。
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
是一种无形的即没有实体的财产保险。
30. 责任保险的共同规定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
    1、侵梳责任和违约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法
律费用以及其他他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罢工
    2、核风险(核责任保险除外)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在或财物损失(雇主责任保险除外)
    5、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除外)
    6、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
制的财产损失。
    上棕除外责任外,有些经特别约定,也可以加保,或者还可以增加除外责任。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标的,因此
无论何种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确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最高限度,超过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赔偿限额的确定,一般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订入保险合同中,也可以由
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单上列明,被保险人认可即行。
    责任保险中通常规定两基赔偿限额:
    1、事故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上只规定事故赔偿限额,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既
规定事故赔偿限额,又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为一个赔
偿限额。从目前国际上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人身伤亡不再规
定赔偿限额。
    责任保险单上规定赔偿限额外,一般还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
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偿支付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
,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可以用金额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为赔偿限额或赔偿的一定
比率。保险人在赔偿限内履行赔偿义务时,应扣除免赔额。
    四、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
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而确定的.在氦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和产品等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在小;
    2、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3、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4、承保区域大小;
    5、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6、保险人以往业务水平和每笔业务的数量。
31.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征
    1、产品责任法规是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2、产品责任保险不负责产品本身的损失。
    3、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区域广阔。
    4、产品责任保险连续性强。
32. 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范围
    1、适用对象。适用于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和承运商。
    2、保险标的。产品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
    二、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
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
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
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
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  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
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
    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
、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
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
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三、赔偿限额
    产吕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限额。这两项赔偿额中
,又各自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产品责任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或协商确定.保险人只在
事先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则由被保险人自
己负责.
    四、保险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人承担产品责任风险的大小。一般应遵循下列订费原则:
    1、以产品危险程度、承保条件及承保方式为依据.
    2、协商订费,公平合理,平等互利;
    3、优质优费,先高后低,灵活运用;
    4、将费率作为杠杆,区别对待,调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33.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计算
(1)事故损失赔款
    应以保险合同中订明的赔偿限额作为受害人事故损失索赔金额的最高限度,同时扣减规定的免赔额。
    事故赔款=索赔金额-免赔额
    当索赔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其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
    (2)费用损失赔款
    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拆讼法律费以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均属费用损失赔偿的范围,此项费用损失可在赔偿限额以外支付。当索赔金额在赔偿限额内时,按费用实际发生额计算费用损失赔款。
    赔款总额=事故损失赔款+费用损失赔款
    当索赔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法律费用按二者比例计算:
                   赔偿限额
    法律费用赔款=──────
                   索赔金额
34. 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
    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类有着最有影响的责任保险,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1、承保区域特定。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范围一般只限于被保险人的固定
场所。
    2、受害方范围广泛。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受害方都缺乏象其他责任保险中受害
方具有的群体特色.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承保场所固定的特点,以此为依据可将公众责任保险分
为五种类别。
    1、场所责任保险.
    2、电梯责任保险.
    3、承保人责任保险.
    4、承运人责任保险.
    5、个人责任保险.
    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36. 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工厂、商店、办公室、旅馆、公共娱乐场的、住宅、建筑安装公司
、运输部门等各种不同对象.
    (二)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保险以固定场所和规定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对社会
公众造成损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三)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大项:
    (1)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人因发生损害事故应支付的诉讼等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支
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三方面.
    (1)不能承保的风险。主要指责任保险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风险。
    (2)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这类风险虽然不能在公众责任保
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障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不属公众责任保险负责,
但可投保普通财产保险等等。
    (3)经过附加承保的风险,这类除外责任,通过加批加费可以承保。如经过
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火灾爆炸责任保险、精神损害责任等。
    3、责任期限
    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为限,一般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
    (四)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赔偿限额
    制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有三种.
    (1)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控制每次事
故主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它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总
额无影响.
    (2)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即既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产
损失各自的赔偿限额,又确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3)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
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
    2、免赔额
    免赔额是保险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无色赔额的规定,
但对他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五)保险费率
    公众责任
保险一般无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每笔业务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
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
    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
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费率也适当增减.
37. 雇主责任保险的特征
    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最早开办的险种之一,有其下列特征
    1、是一种法定保险。
    2、普及程度高、业务量大。
38. 雇主责任保险的种类: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立法完备的程度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各
异,但规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种类型.
    1、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
    2、自愿性责任保险
    3、强制性与自愿性结合的雇主责任保险。
39. 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范围
    1、适用对象。根据法律的实施范围,雇主责任保险通常适用于规定的行业中
签订了雇佣合同的各类企业为主,而且一般规定仅适用于在本国或本地区境内工作
的雇员。
    2、保险标的。雇主责任保险以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意外
导致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
    (二)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对雇员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凡属下列原因造成雇员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1)战争、罢工、暴乱、核辐射;(2)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
施行内外科手术;(3)自伤、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机动车辆;(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责任。
    3、责任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续保。也可以根据雇佣合同的期限投保不足
1年或1年以上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期限为两年或两年以下,应按年计收保
险费.
    4、扩展责任.经保险双方协议,保险可以扩展到其他附加责任.
40.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1、承保的是疏忽或过失责任。
    2、损害事故人为所致。
    3、受害方特定。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1、承保的是疏忽或过失责任。
    2、损害事故人为所致。
    3、受害方特定。
41. 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志可以将职业责任保险分以下几类
1、以投保人为标志。
2、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为标志
3、以承保方式为标志
42. 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范围
1、适用对象。
2、保险标的。
(二)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由于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职业技术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
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的损失,所以实际它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雇员的前任的疏忽
行为所导致的职业责任。(2)被保险人与保险单上列明的职业有关的职业责任。
(3)被保险人对俣同对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
2、除外责任。(1)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2)因被保险人隐
瞒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索赔。(3)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有效期不如实向保
险人报告的情况而引起的任何索赔。(4)被保险人补充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
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任何索赔。(6)职业
责任造成的间接损失或费用、法律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保险单上载明负责的费
用除外。
3、责任期限。职业责任保险期一般为1年,也可根据需要,投保不足1年的职业
责任保险。
4、扩展责任。经过保险双方协议,可以对一般不保的职业责任予以扩展承保.
(三)承保方式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如下两种。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所谓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
在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有效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该索赔案
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从发生职业上的疏忽行为到受害人提同索赔,常
常可能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如1年、2年甚至更长时间。采用这种承保方式,
可使保险人能准确地把握该保险新时期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当时不能确
定,至少可使保险人解全部索赔情况,对应承担的风险能作出比较切合实际情况的
仨价。缺点是这种承保方式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责任。
为了使前置责任时间的责业风险有所控制,各国保险人均在保险单上规定责任追溯
日期,即将风险前置时间控制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保险人仅对从追溯日期开始
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假定保险单有效期是19
89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追溯日期定为1987年1月1日。
则只有在1987年1月1日起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在1989年内提出的索
赔,保险人才负责,反之,1987年以前发生或1987年以后发生而未在19
89年内提出索赔的职业责任事故,保险人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以事故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
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这种赔偿方式
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延长,国外称为长尾巴保险。其优点是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
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上承担的赔各自为政
  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人最终蛇赔金额可
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事故发生的当时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险
单规定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43. 信用保险的特征
    1、权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
    2、承保的是实际风险。
    3、保险费用于建立赔偿基金.
44. 信用保险的种类
1、国内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国内贸易中的信用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的信用风险。
45. 信用保险的基本内容
    由于信用保险的承保区域不同,各自的有关内容不一,择其主要分别介绍。
(一)国内信用保险
1、适用对象。以国内金融机构和商品制造商、销售商为适用对象。
2、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主要有政府部门干预、市场竞争、经营失误等造成的借款
或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
造成的损失。责任期限有短期和中长期之分。由于我国国内信用保险过去未曾开展
,目前个别地方开始试办,经验不足,正处于探索之中,故还无正规的条款可循。
(二)出口信用保险
1、保障范围.主要适用于出口制造商、销售商。以承保收汇风险为保险标的.
2、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包括两方面风险带来的损失,即:①商业风险。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买方逾期不付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等。②政治风险.买方所
在国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家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等
被撤销,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骚乱等。
(2)除外责任。主要有:出口货物本身的损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等。(3)
责任期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不超过180天为限;中、长期信用保险承保18
0天以上的出口合同。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费按风险大小决定费率档次。保险费根据出口商品总
额及适当的保险费率计收。
4、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出口商品发票总额的比例(如80
%或90%等等)确定,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促使被保险人廑
慎销售,确定绝对免赔额,在免赔额之下的损失由被保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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