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保险公司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在保险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其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1.要约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约的意图和订约的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一种认可表示,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接受。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4. 保险合同成立需明确的问题
1.交付保险单,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首先,保险有交付保险单的义务, 并有行为或意思的表示,其中包括保险人委托代理交付保险单。其次,投保方(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单的权利及观念,但并不一定要发生实际的取得。
2.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甚至在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但已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也可推断保险合同已成立。
15.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方的变更。具体来讲,保险凳事的主体变更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由于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由于保险标的所有权或留置权的变化而引起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各所承担的义务的享有的权利的变更,具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的变更。
16. 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也可称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它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原因的发生,致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中止,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动。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前者解除权,暂时中止合同,因此在行使解除权之前,保险合同仍有效力,并且经过一定的程序后还可恢复效力。合同无效则是合同全然不发生效力,或自始无效。此外,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的逾期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成为有效合同。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就是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的终止。它一般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已经履行全部保险赔偿或给付任务, 则无论保险期间是否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协议终止。
4.违约终止。
18.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是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通过保险条款得以具体化。按性质的不同,保险条款分为下面两大类。
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担风险的条款。
2.法定条款与选择条款
法定条款浊指保险合同中某些载明的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条款。
选择条款,与法定条款相反,它是保险人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而设立的条款。选择条款有下列三种形式。
(1)行业条款。
(2)保证条款。
(3)附加条款。
19. 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保险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不够明确,颧双方对合同确释不同而发发争议时,通常由双方协商或按照商业惯例予以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则需通过仲裁机关或法院作出解释。这就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去解释保险条款,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条:
1.文字解释。
2.意图解释。
3.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
20. 国营保险
国营保险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经营保险业务,它们大都以公司或局的形式出现,是保险业中比较普遍的形式,象我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事业大部是由国家经营。在资本主义国家,国营保险公司有中央政府经营的,也有州政府经营的,如美国有联邦政府经营的保险公司,也有州政府经营的保险公司。
21. 公私合营保险
公私合营保险是由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这种保险组织基本上采取合股公司的形式。
22. 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亦称“私营保险公司”或“股份保险公司”。它是由私人投资建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一般均以合股的形式出现,是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经营保险事业的主要形式。
23. 合作保险
合作保险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单位采用合作社组织的形式办理保险,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合作保险有两种基本形式:
1.相互保险社。
2.相互保险公公司。
24. 专业自保风险
专业自保风险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由大企业和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承保本公司风险的经营组织,这种组织又称为专业自保公司。它最早出现在美国。
25. 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承保风险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目前,只有英国盛行个人保险制度,其他地方已逐步淘汰。
26. 展业
保险展业,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保险经营业务的总称 , 它意味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从狭义上来说,则是指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单的签发,即通过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的宣传、说服、动员,邀请人们参加保险的活动过程,它意味着保险市场的拓展。
27. 承保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第二个环节,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于保险方,保险方签发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28. 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内的特定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或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要求,按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理赔工作包括五个步骤
(一)受理案件
1.接受报案
2.查抄单证。
3.编号立案。
(二)现场查勘
1.了解出险情况。
2.做好施救整理。
3.核计财产损失。
(三)责任审核
(四)赔偿计算
(五)赔偿结案
29. 准备金
1.准备金的提存
保险人在决策时,从保险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存并用来承担其未了责任的金额就是准备金。准备金提存的方式有两种:(1)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责任准备金;(2)从保险利润中提存总准备金。
准备金的内容,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30. 保险基金的运用
目前,我国的保险经营基本上是一种收付经营,即收取保险费,支付赔款,其盈余存入银行,没有充分发挥保险企业金融中介的作用。
(1)不动产投资。
(2)购买股票、国债、地方债、团体债以及一般公司债等各种有价证券,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
(3)直接参与或介入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
(4)直接向外贷款。
31. 资金积累
资金积累是外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在资本主义国家则称为资本积累,但其来源都是利润,保险业资金(或资本)积累的渠道有两条:一是营业利润,二是投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