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按照合同规定,建立风险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1).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同属于因发生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似乎都是有获得超过支出的收入的可能。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险以互助共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为目的,赌博则以损人利己图谋暴利为目的。保险的结果是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和减少,利国利民,促进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赌博的结果是变安全风险,损人损己,是风险的制造与增加,扰乱社会秩序。保险合同有法律保障,其损失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赌博属不法行为,赌博除可赢回赌金外,还可能获得更多利益。
2). 保险与慈善
保险和慈善事业都是对社会经济的一种救助行为,其目标皆是促使社会经济生产稳定。其区别是:保险是自助和他助相结合的行为,以有偿的双务合同为依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慈善事业是单方的他助行为,无偿领受他人赠与,无合同依据。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保险基金,以科学合理的计算为基础,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慈善事业大都无准备财产,即便有,其形成也无科学计算基础,完全依靠助人的经济能力,故经济困难者不一定都能得到救济,更难以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2. 保险基金的概念
保险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
从狭义上来讲,保险基金是指由保险机构集中起来的后备基金。,由保险机构根据大数法则,经过科学的测算,订出各种不同的保险费率。
3. 保险基金的形式
保险基金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一般讲,保险基金有这样几种形式:
1.赔款和已付赔款。
2.未决赔金。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
5.总准备金。
3a. 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一般分类:
1)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2)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
3)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4)按危险转嫁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三大类。
5)按经营方式的社会属性分类,可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3b. 何谓再保险
再保队含义是“保险人的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一次进行保险,亦称分保。
3c. 再保险种类
按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方式来划分,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
3d. 再保险的方法
再保险的方法有三种即临时分保、固定分保和预约分保。
1)临时分保,是以个别保险单或危险单位为基础,进行逐笔分保的方法。
2)固定分保,是原保险人同再保险人订立固定合同,以某种类的保险全部业务为基础,订约双方对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均有权利和义务;一方必须分出,他方必须接受,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3)预约分保,是保险人把临时分保的业务同再保险签订一个预约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业务种类和范围,分出人可以分给再保险人,也可以不分给他,有选择的权利;但分出人一经办理分保,将业务放入合同,分保接受人有义务接受,而不能拒绝,具有强制性。
4. 财产保险的概念
广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损害保险”,是以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失,又承保财产损失引起的其他风险和间接损失。
狭义财产保险(以财产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如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等各种保险),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的各种保险),保证保险(违约担保的各种保险)和信用保险(担保对方履行责任的各种保险)。
5.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集合多数人共同酬金而在其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给予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基础,合同自由原则,业务招揽人员并无承诺或变更合同的权力。人身保险合同的大多数是长期性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6. 构成保险的要素
构成保险要素以下几方面:
1. 可保风险。
2. 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
3. 保险基金。
4. 保险合同。
5. 保险机构。
6. 数理根据。
保险产生和发展有三个必要条件:三种形式的经济补偿制度都具有补偿职能,保险是全体。其次,赔偿和给付是保险两种表现形式,两大类别,财产保险是对财产及相关利益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人身保险则是对人的生、老、病、死、残以及失业等给付保险金。
保险派生出一种特殊职能-融通资金的职能,保险人把从收取保险基金是由分散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的,保险融资,由保险公司将保险基金的闲置部分直接进行投资,也可由保险公司将这笔基金存入银行,然后由银行间接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直接投资更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两次的转变。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亦称保险契约,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同合的经济内容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经济补偿,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补偿,这是损失性质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是经济给付,即只要合同订明的特定事件出现后(包括一定期限的届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义务。
8.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1. 保险从事合同是有偿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9.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主要投保人)的姓名和住所,如团体投保,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还需加以填注,默示三者的不同。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有指示式和无记名式两种。在指示式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或其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标的物移同时转让给第三人。
2、保险标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也叫“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对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
4、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投保标的货币价值,亦称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同中的险保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以作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或分担风险的酬金。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中保险人应收取的费用。通常,保险费率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费用等因素。
6、保险期限
所谓保险期即是指保险责任开始的确终止有的效期限。按照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也不相同。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依合同的签订而开始;自愿保险的保险期限则是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始。就自愿保险的保愿的保险期限来讲,依据保险标的状态的不同,又分为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定期是就相对静止为保险期限,具体包括有日期和时点两个内容。
10.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作为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按照与签订保险合同关系的远近,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
2. 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
2. 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 保险代理。
11.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它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即指投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或法律上所认可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分为财产和人身两类。
12. 保险公司的书面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亦称“要保申请书”或“要保书”。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二、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即正式保险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合同最正式的书面形式。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
五、批单
批单,即更改保险合同的批改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