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险发展史
一、古代保险思想
(一)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根据史料记载,原始的保险思想和形式在西方出现较早,但不是在现代保险业发达的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和希腊和罗马。
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中有类似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的规定。
(二)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
在我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较悠久的历史。在约2500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思想家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在《札记·礼运》中有这样一段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一记载足以证明我国古代早有谋求经济生活之安定的强烈愿望,实为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的救济后备一般采取实物的形式,即后备仓储制度。根据《周礼·大司徒》记载,从公元前11世纪的周朝开始,就已建有后备仓储的制度,书中所称“…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即指集粮储谷,以备荒年救灾之用。又如西汉宣帝时创建的“常平仓”、隋文帝5年(公元585年)所推行的“义仓”。此外,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制度,它属于相互保险形式;在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不能自我生存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剩余产品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
二、外国保险史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原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①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②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③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其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其二,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这个保险法是参照各国商业习惯和判例而制订的。长期以来它对资本主义各国的保险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直到现在它仍然是世界上最具权威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典。
(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666年9月2日英国伦敦大火的发生,促成了次年英国第一家火灾保险商行的设立。 这场火灾持续了5天,使伦敦城约80%被毁,财产损失在1000万英镑以上。次年一位牙科医生尼古拉斯·巴蓬(Nicholas Barbon)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并于1680年创立了拥有4万英镑的火灾保险公司。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结构计算,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为2.5%,木屋的费率为5%。这种差别费率的方法被沿用至今,因而巴蓬有“现代火灾保险之父”之称号。
(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末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由于这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故而人身保险可以此为起源。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Lorenzo Tonti)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1689年,法国的路易十四将“佟蒂法”用于筹集战争经费获得成功。“佟蒂法”是养老年金的一种起源。人身保险的创始人应首推洛伦佐·佟蒂。 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Edmund Halley)博士于1693年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1687—1691年间的市民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用数学方法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后人称之为哈雷生命表。该生命表为保险费的计算提供了数理依据,从而奠定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762年由英国人辛浦逊和道森发起的人寿及遗属公平保险社,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则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4)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信用保险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当时称为商业信用保险,主要由一些私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限于国内贸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发展。1919年英国首先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仿效,开始了政府介入出口信用保险的时代。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信用保险机构发起成立了“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加强了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之后,各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又屡经动荡冲击,但都逐步稳定下来,并逐步趋于完善。
(5)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9世纪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开始出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奠定了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它是随着财产保险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业务。早期的责任保险出现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公司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到1870年后,承保机器锅炉保险的工程保险商开始对因爆炸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摧毁和生命伤害提供赔偿;1875年伦敦暨地方铁路客车公司发行用于马车意外事故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1880年英国通过了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几乎在汽车诞生的同时,1895年英国的保险公司推出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美国在1898年全面推广了这项业务,并且使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成为责任保险市场的主要业务。
进入20世纪以后,现代保险的四大门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全部形成,保险业作为与金融业和贸易业并驾齐驱的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再保险的需求,最早的海上再保险可追溯到1370年7月12日签发的一张保单。签发人是一家叫格斯特·克鲁丽杰(Gustav Cruciger)的保险人,承保自意大利热那亚到荷兰斯卢丝之间的航程,并将其中一段经凯的斯(Cadiz)至斯卢丝(Sluis)的航程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是再保险的开始。
(二)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形式。
德国是第一个推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9世纪80年代起,德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案,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体系。
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险对安定劳动者的经济生活和稳定社会起了较大作用,所以从1890年至1919年间各工业国纷纷仿效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期间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有丹麦、奥地利、英国等16国;实行疾病、生育保险的有比利时、瑞士、英国等9国;实行失业保险的有英国、法国、西班牙等9国; 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有美国、波兰、南非等37国。 1935年后,社会保险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1935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盲人补助、老年补助、未成年人补助等。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有5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完成了有关社会保险的立法,设立了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和管理机构。这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最终形成。
进入20世纪中叶,社会保险的涵盖面进一步扩展,有些国家将某些项目的保险对象扩展到全社会;有些国家则实施普遍福利政策,如英国、瑞典。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为各国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是解释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文件,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中国保险史
保险思想发源于我国,但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因而,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以1949年为界分为两个时期。
(一)1949年以前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以前的中国保险业大致分为: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1840年之前,我国对外贸易仅限广州一地。1805年英国商人在我国广州开设第一家外商保险公司——谏当保安行(Canton Insurance Seciety),亦译为广州保险公司,也曾译为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将其总公司迁往香港。
2.民族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完全垄断的局面,它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开设了仁和保险公司,但仍属于轮船招商局。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与济和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以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规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开始从海上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二)1949年后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若按细分,经过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是一起;1953年停办农村保险、整顿城市业务,是一落;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是二起;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机构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是三起;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国外保险业务是三落,涉外保险人员一度减少到9人;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是四起。若从大的方面分,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创立、萧条和发展三个阶段。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由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1958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 保险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自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直至1979年才恢复。自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格局日趋多元化;保费收入快速增长;险种不断增加、结构趋于合理;展业方式变化;开放程度提高;保险监管趋于完善。
1.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1980年开始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1982年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1992年平安保险公司由区域性保险公司改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此后,1996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同年,随着《保险法》的颁布,保险公司分业经营,中保集团分为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3月中保集团解散,原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集团再保险有限公司,分别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至2001年底,保险公司发展到52家,已有113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200多家代表处;相应的,市场占有率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1999年中国国内12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43.3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9.45%、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5.5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8.96%、新疆兵团保险公司0.25%、新华人寿保险公司0.7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0.45%、华泰财产保险公司0.36%、大众保险公司0.20%、天安保险公司0.15%、华安财产保险公司0.11%、0.04% 。这说明多主体的保险市场格局已经形成,但仍然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
2.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2001年,保费收入以年35.1%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9.7%d的速度;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36亿元。
3.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陆
续开办了许多新的险种,如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海洋石油开发险、履约保险、政治风险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到1996年底我国开办的险种已达700多个,比1980年增长了60多倍,比1990年增加了500多个险种;在人身险业务方面自1982年恢复以来,其险种也不断增加,客户在保险市场上基本上能买到所需要的保险商品,并逐步开始由储蓄型和保障性为主的险种,向投资型为主的险种转变。
同时,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我国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保费收入的比重明显上升,当年为0.16%,1985年为13.32%,1990年为21.02%,1996年为41.73%,1997年和1998年由于下半年利率下降的影响,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急剧上升为55.33%、59.05%;相应地,财险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则从1982年的99.84%,1998年降为40.5%。1999年和2001年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62.6%和67.5%,预计今后5年将保持这一结构,但在各自内部将有所变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所占的比重将会上升;在财产保险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将有广阔的前景、保证保险所占的比重将会上升,汽车保险所占比率不会有大的变化,仍然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7%左右,但其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4.保险展业方式多样化。中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其展业渠道由最初的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转向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在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其展业渠道最初是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这种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尤其在自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了21年后的中国,人们刚开始缺乏保险常识,对保险既不知道,也不信任,因而靠保险公司直接展业是非常有限的 。最初,保险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发展兼业代理人,其后自1996年开始实施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相结合的保险代理制度;自1995年12月至2000年,先后由有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了12次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的人数约100多万人,自1999年至2000年底,由保险监管部门组织了3次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至2001年底,我国有: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兼业代理人约8万家。目前保险代理人所招揽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7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占80%多,并且呈逐步上升趋势。从长期来看,保险展业将从保险公司展业为主向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为主转变。
5.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2年批准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到2001年底,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32家,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200多家代表处。
6.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趋于完善。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保险法律制度也逐步完善。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公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下同)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2002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与之相适应,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同时,2000年4月以来先后设立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证。
四、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
2.险种结构。
3.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4.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二)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保险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新险种不断增加。
2.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
3.保费收入增加,业务竞争激烈。
(三)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纵观现代保险事业的发展,大体上呈现以下趋势:
1.保险市场自由化,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客观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放松费率管制,使费率成为市场营销的一种策略。
(2)保险服务自由化。由于民众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的需求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很大变化。保险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必须开发新险种,为被保险人服务。这就要求放宽对保险商品的管制,准许保险企业开辟新的保险服务领域。包括开发新险种、开辟新的保险领域;混业经营,即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寿险公司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这是为了适应投保人的需要,也是为了降低营业费用的需要;同时银行和保险业务相互融通。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业务融通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不断激化,银行和保险业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都把业务纷纷扩展到对方的领域,以至于出现目前这种愈演愈烈的金融渗透和日益明显的相互融通的发展趋势;网络技术的发展,为银保业务的融通提供了技术基础;客户对金融消费需求的综合化 ,使银保业务融通产生了必要。银保业务融通,可以优势互补、降低成本。银保融通的手段和常见的方式有:相互合作、购兼、独资设立子公司。
(3)放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这是为了增加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2.保险业务国际化。
3.从业人员专业化。
4.保险管理现代化。
5.展业领域广泛化。
6.组织形式多样化。 7.保险业务规模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