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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课堂 第四节 保险的形态
[作者:    时间:2006-10-16 13:15:47]

第四节 保险的形态
    一、保险的理论分类(Types of Insurance)
    保险业务的种类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的,国际上并无严格的分类规定。以下仅介绍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这是按保险实施的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二)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这是按保险标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理论定义常为: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一定的保险金。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这是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 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是一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可分为火灾保险(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其中,运输工具保险可分为汽车保险 、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船舶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即权利人投保他人信用的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即义务人投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单独的责任保险,后者可分为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保赔保险。凡法律规定的应对他人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者,均可投保责任保险。
   (四) 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
   这是按经营目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盈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盈利性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1.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国家的某项政策。但二者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是非强制性的;二是保险标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身;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是财产,如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农业保险等。
    2.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是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均为非盈利保险,法律性质相同,均为非营利性的法人;保险人相同,投保人即为社员;决策机关相同,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事业责任损益的归属相同,均为社员。但存在区别:(1)经营资金的来源不同,相互保险的经营资金为基金;保险合作社的经营资金为基金和股金。(2)保险合作主要适用保险法及保险合作社的各项规定;相互保险适用公司法及保险法的规定。(3)就社员与组织的关系而言,保险合作社的社员与保险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永久的;相互保险的公司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则随保险关系的终止而解除。(4)保险合作社一向采用固定保费制;相互保险公司由于形态不同有采用固定保费制,也有采用赋课式保费制的。(5)在保险关系的取得上,相互保险的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基于保险合同而同时取得;合作保险则不一定。 
    (五)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这是按保险政策不同进行的分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工资劳动者遭受生育、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失业等风险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由法律规定的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它是一种合同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一方面,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负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义务。  
    (六)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这是按业务承保方式的形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
    1.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它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即保险需求者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一次风险转嫁。
    2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又称分保,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人称为分入人。它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原保险人对原承保业务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上述以风险分散的先后顺序为基础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3.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条件为:①保险标的相同。 ②保险利益相同。③保险事故相同。④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⑤保险期间相同。 ⑥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4.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简称共保。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存在数个保险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后者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前者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后者只有一个保险合同。
 
(七)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这是按所承保的风险不同进行的分类。
    单一风险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如地震保险只对地震灾害负赔偿责任。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如我国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就包括火灾、爆炸、冰雹、雷击、洪水等造成的损失。
    (八)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这是按保障主体进行的分类。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如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按集体投保方式,为其员工个人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所建立的保险关系。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此外,以按经营的主体不同,分为国营保险、私营保险、合营保险;民营保险和公营保险。按保险期限不同分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投保主体不同分为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等。
    二、保险的法律分类
    由于各国理论分类、实用分类和法定分类差异较大,分类标准不统一,所以导致保险分类的不统一。如美国的法律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两大类;日本的法律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保险法》第92条规定: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我国2000年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45、46、4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第45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46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47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
    2.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
    日本属于此类分类。
    3.损害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
    德国属于此类分类。
4.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美国各州均属此种分类法。
5.寿险与非寿险。瑞士将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四、保险形变 
    保险形变是保险形态变化的简称,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保险形变是对原有险种进行修改、增删等变化,以新的险种满足顾客需要,变化小、修改完善;广义的保险形变是设计、构造出满足顾客需要的新险种,即更新换代,产生新险种。保险形变的原因在于满足顾客需要和保险市场营销所必须。从人寿保险来看,先后经历了储蓄型、保障性,现在已逐步转换为投资型为主的寿险商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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