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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二篇 保险实务(6)
[作者:    时间:2006-10-16 13:04:05]

• “明思克”航母失火  平安代位求偿请求被驳回
• 日前,平安保险公司就“明思克”航母失火向文冲船厂代位求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8年10月,明思克公司从韩国购买了前苏联退役“明思克”航母,拟对其进行修理和改造后向游客开放。1999年5月,明思克公司委托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文冲船广)对“明思克”航母进行修理和改建,并向平安保险投保了一切险及船舶建造险。同年11月3日,正在修理改装的航母突然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事发后,平安保险于2001上2月28日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44.5万元。之后,平安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起诉文冲船厂,称其已赔偿明思克公司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因此有权向火灾事故的责任方———文冲船厂进行追偿。
  

• 庭审过程中,文冲船厂认为自己已对“明思克”航母火灾烧损部位予以免费修复,故原告平安保险不应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保险金,也无权向文冲船厂进行追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文冲船厂履行了合同中的修理、改装义务,并对“明思克”航母在火灾事故中的火烧部位予以免费修复,“火灾损失”不再存在。因此,法庭采信了被告的说法,认为尽管平安保险公司向明思克公司赔了钱,仍然不能对被告文冲船厂进行追偿,故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平安保险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3  委付

•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
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险,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委付时,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发生委付通知,保险人接受后方能有效。
• 本节主要讲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效力

• 一、委付的条件
(一)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1、推定全损:凡海上保险的标的,或因全部损失不可避免,或因保险标的员未全损,但所需的恢复费用将超过恢复后的价值,即为推定全损。
2、推定全损的条件(情形)
(1) 标的物实际全损似无法避免;
(2) 若不支出大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费用,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
(3) 被保险人丧失船舶或货物,似不可回复;
(4) 被保险人丧失船舶或货物,其回复时所需费用将超过船舶或货物在回复后的价值。
(5) 船舶损坏后,其修理费用将超过修理后的价值。
(6) 货物损坏后,其修理和继续运往目的地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时的价值。

• (二)委付不能付有条件
(三)委付需经承诺方为有效(在我国)
委付一经发生,就不能撤销或反悔。
• 返回

• 三、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力自委付的条件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例:如船裂捞油所需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向第三方的求偿权应由保险人享受,处理标的时超过保险金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如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所得的收益无论超过保险金额与否,都应归保险人所有。
这与代位追偿不同。
 《保险法》吴P373  28-33条
• 返回
Chap-8  再保险 Reinsurance
• §-1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有关概念
1、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都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Primary insurer:又叫分出人Ceding Company,是在再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
3、再保险人Reinsurer:又叫分入人或分保接受人Ceded Company,是在再保险业务中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


• 4、转分保及转分保分出人,转分保接受人,P151-5
A(原保险人)——B(再保险人)——C(转分保接受人)
5、再保险:
•  全部再保险、部分再保保
6、分保保费:在再保险业中,分出人因向分入人转嫁风险和责任而向分入人支付相应的保费。称分保保费。
7、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的承保业务所需费用(如与被保险人的谈判费)
国际再保险:P152  超过国内保险市场业务承受能力的部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分保,叫做国际再保险


• 再保险承保人的组织形式:P161
(1)兼营再保险公司:主营原保险兼营再保险的公司。在保险业不发达时较多。交换业务方式进行,以互惠互利为原则。
(2)专营再保险公司: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其产生的原因是,公司同业务竞争
• A
• B           投保人            AB合作博弈
(3)再保险集团:由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


• 三、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从海险开始:业务过大 导致 共同保险 ,这又导致竞争,导致 临时再保险
 2、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承保全都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这类逐笔订保险合同,故手续繁琐。
3、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对于商定的业务,分出入和分入人别有分出和分入的义务,此类再保险称~。
4、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第一家专业~,
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1890美国公司——1907英国商业保险公司
最早再保单由意大利商人订船由意大利热那亚——荷兰的斯卢丝。将将风险大的路段留下来,进行再保险。
 

•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分散风险,
• 过分强承保条件,会散失业务
不强承保条件,风险太小,利利润下将下降。
  出路在于将风险转移出去:再保险。
(二)限制责任
赔款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
赔款是多少与责任成正比
故欲控制制成本,必须限制责任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 2、限制一次巨实事故的责任和积累
例有的巨灾风险可能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故故需将超额责任积累转移出去,如果保险人对火灾保险规定了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是10万元,在一次火灾中,10个风险单位同时授损,此时其保险责任可累积到100万元,将产生支付危机,故可将超过自己支付能力的20万元再保,自80万元。
3、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即限制一年内的累积责任,将超额部分再保。


• (三)扩大承包能力。
• 通过再保险公司之间基金间接联合,承保能力加强。
• 容量比力=净承保险费/将资产,许多国家对此加以限定。
因净承保保费不包含再保险费,故公司在不增加资产的同时增加扩大了业务量。

• (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P155~156
• 产品同质,消费者可选择——利于竞争;无再保险时,小公司将被排挤——消费者将受损


(五)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 四、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人、原保险人、投保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以原保险人业务为基础,通过再保险合同来实现。
再保险人的权利:向原保险人收取分保险费。
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分保责任,交纳分保手续费。
原保险人的权利:将定情况下向再保险人分摊赔款。
原保险人的义务:向再保险人 缴纳分保保费。
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为限。
• (范围、期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再一合同亦同时失效。
(3)最大诚信原则仍适用。


• 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投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险人
再保险:分入人
                分出人   
(2)合同的性质不同(吴P148):
•  原保险合同: 给付生合同
 再保险合同:分摊性合同
五、分出再保险业务流程:
• 提出分保建议             办理分保手续        
分保赔款处理
§-2再保险合同的形式(P158)
•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 (一)概念:即原~人与再~人为可进行临时再保险      而签订的合同                                
特点:分入与分出公司均可自由选择

• (二)临时再保险合同签订手续
1、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介绍绍情况
2、分入公司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3、签订再保险单:一式二份
(三)临时同的优缺点:
      1、优点:灵活,选择余地大
      2、缺点:
• (1)签订时间长:机会损失,投保人——原保人—— 再保人。
(2)手续繁杂费用高


•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一)概念特点
    1、概念:
• 即为进行固定分保而签订以合同。
它是用事先签订合同的形式来使双方自动履约的合同,此种保险又叫合同再保险或强制再保险。
2、特点:
• (1)强制性:
• 凡属固定再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 (2)长期性(一般合同P1590)一般没有期限规定,属长期性合同。但双方有终止权,但需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3)保险公司间利益共生性强。
3、合同的终止 
• 一般: 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消销合同
• 特殊:战争等,立即停止

• 签定手续与临时再保险类似

•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是一种介于临同与固定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1、特点(1)分出公司灵活性大,对业务种类,范围等选择性大,这类似于固定现保险。
2、对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响。
(1)对分出人,有利于增加承保能力,提高效率。
(2)对分入人:稳定性较差。

§-3,再何险的业务方式
• 一、比例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
主要包括
(一)成数再保险
1、概念:即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或数作为自留额,然后,后把其余的成数转让给分入人的再保险。
保费和赔款按同一比例分解
2、优缺点
优点:1、利益与与共,时同盈方时同亏。
            2、手续简单:即保赔款的计标手续简单                 
缺点:对小额保险不便
例:


• (二)溢额再保险
    1、概念: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的自额即溢额都分转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根据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按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给付赔款。
• 按合同签订,顺序可分为第一溢,第二溢额,第三溢额
溢额保险的分入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客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为限,一线即相当了公司的自留额。若自留100万元,分保额为二线,则分入公司最多接受200万元分入责任。
•     2、优缺点:P163
         优:(1)便于大数定律的应用:分出人可根据业务的质量确定不同的自留额。
                 (2)减少保险成本
         缺:繁


• 3、例:P162~163   某一保险公司自留额为50万元,承保金额为550万元,发生风险事故时全额赔偿,保费为55万元。它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六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
• 计算:
• 1、甲、乙公司的分入责任金额
• 2、分出公司自留保费,
• 3、分出公司自留赔款,
• 4、甲、乙公分入保费、
• 5、甲、乙公司的应付赔款。


• 解:1、甲公司分入责任金
•                   =自留留×4=50×4=200万元
             乙公司分入责任金额
•                  =自留留×6=50×6=300万元
2、分出公司的自留保费
•          =(自留额/保险金额)×保险费
•          =(50/550)×55=5万元                     
3、分出公司的自费赔款
•          =(自留额/保险金额)×赔付金总额
•          =(50/550)×550=50万元
 4、甲公司的应付赔款
•          =(分入责任金额/保险费)×赔付金总额
•          =(200/550)×550=200万元


• 乙公司的应付赔款
• =(分入责任金/保险金)*赔付金额
• =(300/550)*550=300万元
• 5、甲公司的分入保费
• = (分入责任金/保险金)*保险费
• =(200/550)*55=20万元
• 乙公司的分入保费
• = (分入责任金/保险金)*保险费
• =(300/550)×55
• =30万元

(原则:责任与义务对比)
• 


• 作业:某一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万元,它接受该项业务的保费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250万元,风险事故发生后,赔款为100万元,它与另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保险合同,分别计算分出、分入公司的保费和应付赔款。
• 解

 


• 解
• 分出:(50/250)×10
•             (50/250)×100
• 分入:(200/250)×10
•              (200/250)×100

 

• 二、非比例再保险:
• 1、概念与作用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它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 在此业务中,保险费率不按原费率计算,而是按协议费率算。
保费,赔款,保险金额间无固定比例,故为非比例再保险。
2、作用、P164
(1)扩大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2)限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3)使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或每次事故所负的责任,特别是对巨灾事故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由此保证其财务稳定。
(4)使原保险人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原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小额赔款自负,减少再保险费,从而使利润最大。


• 3、类型
(1)锁定损失超额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超过自留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以内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
• 例:某一分出公司自赔额为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450万元的分入责任,若实际赔款为900万元,则分出公司自赔500万元,分入公司赔付400万元,若实际赔款为400万元,则全都由分出公司身赔。


• (2)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实故事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的再保险。
• 例:
• 某分出公司的自赔额为500万元,在一次风险事故中,分保额为450万元,若在一次风险事故中有三个风险单位同时受损,其损失额分别为190万,100万、410万元,累计损失为700万元。
在此方式的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自赔500万元,其余200万元由分入公司赔付。


• 注:P165
1.在此类保险中,分入公司可以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责任,也可以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超出分出额的另一部分责任,将由分出公司自负。
例1、自留500    分出200     实损900
• 自留应达500+200=700
例2、自留500  一分  200  二分 300   实损900
•                   则二分应付200           
•                  若实损1200
•                   则二分应付300
                 自付500+200=700
2.在原保险人对于巨额风险要求保障的数额特别高时,可以进行分层次的超额分保。


• (3)累积超赔再保险
又称赔付率起赔,它是以一定的时期(如一年)责任的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的一种再保全,当赔款总额过高致使其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人负责。
可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贴再保险在时间上的延伸。
赔付率:指已决赔款与已赚保费的比例。
已决赔款:指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
已赚保费:指保险公司所预收的保费中已履行了保险责任,因此可以作为保险收入的保费。
它是净承保保费中的一部分。
未赚保费:指保险公司的责任尚未期满,保险人还未履行责任的那一部分保费。
未赚保费=净承保险费-已赚保费。


• 分出公司的赔付率一般以75%为标准,已赚保费中25%为保险人的营业费用,75%为支付赔款的纯保费。
• 注:P166例
某投保人在某年7月1日预交全年保费100万元,保险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到当年12月31日,
已赚保费=50万元
未赚保费=50万元
当年12月31日发生风险故事,发生实际赔偿80万元
则赔付率=80/50=160%
若已在另一保险公司乙签订赔付率为50%的累积超赔再保险,则乙应付80×(50%/160%)=25万元
• 甲应付    55万


• 注: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这个限额通常为营业费用的两倍,若营业费用为已赚保费的25%,则分入公司一般只承保超过25%(赔付率)后的50%即75%~125%之间的责任。
              160%          80
•               125%                                          
•                 75%                             
•                   0%          0         

• 作业:某投保人在1999年元月1日预交财产保险费800万元,保险期1年,原保险人(甲)与第一分入公司乙、第二分入公司丙签订了累积超赔再保险合同,乙、丙的责任很额均为赔偿率的50%,甲自留赔付率为75%。1999年7月1日发生火灾损失为720万元,试计标甲乙丙应付赔款。

• 解:甲方7月1日止,已赚保费=400万元  赔付率=720/400=180%
乙公司应付=720×(50%/180%)=150万元      丙公司应付= 720×(50%/180%)=150万元
甲公司应付=720-150-150=420万元   
•                         180% 
•                                                             原保应付
•                                   175%  
•                                                             第二分入应付
                                  125% 
•                                                             第一分入应付
                                   75%  
•                                                              原保应付
•                                      0%                      
 

• §-4影响再保险的自留额的因素:

1、公司资本
 
2、保费
 
赔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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