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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一篇 保险基础(9)
[作者:    时间:2006-10-16 12:59:15]

§-3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指在保险合同的续存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定义: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2、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寿险,运输保险。
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P78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2、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 (2) 标的数量;
•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 (4) 保险期限、金额;
• (5) 保险责任范围;
•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P78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1) 前者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
(2)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3、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P80
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则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

• 五、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
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
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见吴书P58 )
• 1、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 2、类型
(1)、自然终止;
• (2)、协议注销;
• (3)、履行义务;
(4)、违约;
• (5)、自始失效。
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P80)、
    到期合同仍可续保,但续保并非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 (2)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P81
1) 法定解除:  定义: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程序:只需告知对方即可,不须征得对方同意。
2) 约定解除:约定事项发生
3) 任意解除: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此时的解除即为任意解除。

• (3) 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a、指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之无效。
b、违约失效而终止的合同,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可复效;财产保险不可复效。

• 注:自始无效及违约失效有区别

(4)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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