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指在保险合同的续存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定义: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2、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寿险,运输保险。 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P78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2、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 (2) 标的数量; •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 (4) 保险期限、金额; • (5) 保险责任范围; •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P78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1) 前者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 (2)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3、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P80 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则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
• 五、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 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 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见吴书P58 ) • 1、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 2、类型 (1)、自然终止; • (2)、协议注销; • (3)、履行义务; (4)、违约; • (5)、自始失效。 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P80)、 到期合同仍可续保,但续保并非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 (2)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P81 1) 法定解除: 定义: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程序:只需告知对方即可,不须征得对方同意。 2) 约定解除:约定事项发生 3) 任意解除: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此时的解除即为任意解除。
• (3) 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a、指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之无效。 b、违约失效而终止的合同,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可复效;财产保险不可复效。
• 注:自始无效及违约失效有区别
(4)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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