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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一篇 保险基础(7)
[作者:    时间:2006-10-16 12:57:00]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P57
•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种类
•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 指现在存在并且将继续存在的利益,如所有、共有、置押权等。
•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如正常营业的企业的预期利益。
• 3、民事责任利益:civil liability interests
责任含行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此特指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利益即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等产生的责任利益。
• 4、感然利益(contingent interests):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如出口但尚在运输途中,货款未到的利益。

•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P58) (案例2)
•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准。
原因:如果事故发生时已无保险利益,则事故发生对其无任何经济损失,故不能索赔。
• (三)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
• 1、保险赔偿的数量受到利益范围的限制,应当遵循保险赔偿的原则。
• 例:某企业对一幢100万元的房拥有50%保险利益,则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最多可索赔的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
•  案例2。

(四)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  1、让与:大多数产险都规定:若被保险人转让标的而未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则合同终止。
• 2、继承: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继承人自动获得被保财产的保险利益。
• 3、破产: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让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时限。

(五)保单诉权的转让P59

• 保单诉权的转让,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人。此时该转让属民事行为,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应将诉权转让通知保险人,以免误赔。被保险人可将保单诉权转让给担保人,抵押人,债权人等。但赔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规定数额。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P60-61
•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
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
凡是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情形:案例3
• 1、本人
• 2、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永远一起生活的亲属,原则上必须具有金钱利益关系,才有保险利益。
• 3、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 4、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合伙人、委托与受托人)
(三)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 以订立合同时为准(一般)。
 

• 

 

 Chap-4   保险合同(下)
§-1  保险合同的订立(中48) 
 

•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责任的依据。
•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contract provisions
保险合同条款: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按内容分:1.elementary provision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2. Adhesive provisions附加条款: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按合同约束力的不同分:法定条款,任选条款。


• 基本条款:P63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name and address
1、保单由保险人印刷,故保险公司名称住址已在上面,只需填写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住所、姓名。
2、保险合同中应写明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住址。
(二)保险标的  exposure
1、保险标的必须明确标明。
2、同一保险合同中并不限于单一的保险标的。如综合保险、集合保险合同中就有多个保险。


• (三)保险金额 Insured Value
1、确定保险金额的意义
(1) 保险人:1) 它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2) 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1) 它是交纳保费的依据;
• 2) 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 2、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
• P64  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具体说:
(1) 不超过保险价值;
1) 在财产保险中,以财产估价来核定保险价值。
2)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生命无价,故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保险价值,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
(2) 严守保险利益原则。

• (四)保险费:premium
1、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2、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泉源。保险人能否履约取决于其保险基金大小。
3、保险费率一般是合同必载事项,但只要投保人愿意支付保费,即使合同中未载明,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 (五)保险期限 period
1、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只有在期限内才赔偿)
2、计算方法:
• (1) 按日历年、月计算:
• 1) 财产险通常为一年;
• 2) 人身险时间较长,有5、10、20年等;(2) 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如海险以一个航程为~  。


•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书Application Form:P65-66
又称投保单,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通常由保险人准备,投保人只需填写)
声明事项:declaration 在投保书中,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这叫“声明”事项。

• 关于投保书的说明
(1)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有些险种也可以口头要约,提供有关单据和凭证,保险人即可签发保单。
(2) 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 注:
• 1) 若保单上遗漏,但投保书中已注明,则视为在保单中注明;
• 2) 若在投保书中告知不实,在保单中又不修正,则保险人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宣布合同无效。

• (二)暂保单  binder
    1、定义: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2、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使用暂保单:
(1)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前向被保险人签发…….。
(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请示总公司,或有些条件尚未谈妥。
(3) 正式保单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时,开具暂保单。
3、暂保单的法律效力
(1) 与正式保单一样,但有效期短。
• (2) 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 (三)保险单  P67  policy
保险单中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力、义务,也作履约依据。
 
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  P67  representation
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1、确认告知 Affirmative representation 。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故又称事实告知。

• 2、承诺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要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告知。Promissory representation
• 重要事实rnaterial facts:
• 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
• 
重要事实告知不实的后果: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误告)

• (二)保证  warranties
1、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2、保证分类:
(1) 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ies  P68 :以书面形式或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的明示保证。
(2) 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ies :虽然未在保单上注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
• 
无论是默示保证还是明示保证,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若有破坏,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 
(三)隐瞒Concealment :
• 即未把重要事实告知对方
隐瞒的法律后果P69
各国法律都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有意隐瞒,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据此取消合同。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 弃权即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弃权案例:房屋无人居住时的保险。禁止反言:指合同中的一方既已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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