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险合同的种类 P43
• 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包含有形的和无形的; 2、人身保险合同;生命,健康,身体为标的。
二、根据保险价值是否预先在合同中确定
• 1、定值保险合同 定义: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不是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适用范围:多用于艺术品、古董等;海上保险;原因在于此类标的一旦发生损失,共价值很难估量。 优缺点: • A.优点:(1)、价值先定,故理赔方便;(2)、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避免人事纠纷。 • B.缺点:保险人若非行家,则易面临欺诈等道德风险。
• 2、不定值保险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事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进行赔付的保险合同。 绝大多数财产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注:此类合同中: • (1) 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全损时,保险人应足额赔付,但若标的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有代位权; •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is the legal substitution of one person in anther’s place.) • (2) 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 (3) 若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为赔偿方式时,则其对保险标的有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提供服务后功能改善,则其收益可在赔款中扣除。
• 2、不足额保险合同 定义: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的原因: (1) 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 (2) 投保人因对标的没有正确估价而产生,如名画; • (3) 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市场价值上涨。 处理此合同中,若全损,则按约定金额赔付;若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 3、超额保险合同 定义:保险金额超过保修标的价值的~。 原因: • (1) 出于投保人善意,如不了解行情过高估价;(2) 出于投保人恶意:希望在损失后得到超大赔付; • (3) 保险人允许或据约定按重置成本投保; • (4) 合同订立后,标的市价造成。 • 超额~合同的有关规定 • (1) 善意:超过部分无效。 • (2) 恶意: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 易引发道德风险,故各国立法严加限制。
四、根据保险标的数量不同(第二种分法)
• 1、单个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汽车、房屋。 2、集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件标的分别订有各数的保险金额的集体保险合同。财产、人寿保险均可用。发生损失时,根据每一件标的在保险合同内的实际损失赔付或足额给付(人身保险)
• 3、综合保险合同: 定义:指对承保的名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特点:被保险人(被保险财产)常常面临同一风险因素。 综合保险合同的三种情况: (1)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各处货物,出于各处货物的数量则不标明,这些货物可以互换;(2)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保险,一幢或数幢房屋及其内设备,但各房、设备金额都不标明;(3) 对一个经济单位来说,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保险其全部财产。
五、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状况:
• 1、指定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担一种或几种指定风险的保险合同。例:财产保险:火险、水险、风险等风险。 保险人一般都明确列出承保的风险。 2、一切保险合同。 定义:指保险人承包“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此合同中仅列明“除外责任”。 优点:1、被保险人的保障大;2、责任明确,便于执行。 缺点:不易区分各种风险状态,导致保险人对保费使用不合理。
六、根据保险当事人
• 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2、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与再保险人间订立的合同。
§-3 保险合同的主体(P44-48) •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 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insurer: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当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 资格要求: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法人均能成为保险人,须经审批合格方能保险。
• (二)投保人(Applicant) : •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资格要求: •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将详细讨论) • (3)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当投保人无能力交付时,关系人可为其代交,但这仅属于代付性质,并非说关系人有此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一)被保险人insured: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或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类别: • (1)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 (2)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事故发生的本体; • (3)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 2、被保险人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方式有: (1)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 (2)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如财产保险中的承租者。 • (3)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 • 被保险人的构成要件(补):
(二)保单所有人:owner/policy owner/policyholder • 又叫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力的人。 • 适用场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中一般不用 • 因: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所有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不同。 所有人的产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1) 变更受益人; • (2) 领取退保金; • (3) 领取保单红利; • (4) 以保单进行抵押借款; • (5)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期限内申请贷款”; • (6)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力; • (7) 指定新所有人。
•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注:受益人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 (2) 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 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更换或撤销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 受益人的两种形式: • (1) 可撤销受益人:所有人可以中途撤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 (2) 不可撤销受益人: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受益人。 •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不必承担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继续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共同点: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 3、受益人与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其间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均为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注:此时其财产就成为遗产); • (2) 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例:A以其妻之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道德风险)
• (3) 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 • 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 (4) 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 例:A以B之生命投保,指定B为所有人,受益人。
• (5) 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 • 例:雇主以雇员生命投保意外伤害险,则雇主为投保人,所有人,而雇员为被保险人,雇员家属为受益人。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 • 例:A以B生命投保,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其女为保单所有人。 • 作业:案例一
§-4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一、保险利益概述(insurable interests)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一般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产生。 2、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 * 明确保险标的的意义: • 对投保人来说: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 • 对保险人来说:指定了它对哪些财产和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 * 保险合同到底是保护保险标的还是保护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的标的)
• 3、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含义不同,但两者又相互依存。 • 通常情况下,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的存在以保险标的存在为条件。即标的在,利益在;标的损,利益损。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要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如果由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特例:人寿保险中,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死伤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影响,可以用货币来计价(精神上的影响无法弥补)。 •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definite 所谓“确定”含义有二: • (1) 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 (2) 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可以确定,如已购,但尚未运输的货物。
•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 • 险标的可以转让,但保险合同并非当然随之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转让密切相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不同场合中各不相同(以后再述)。 • (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防止道德风险 18世纪的英国,人们可以将某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标的,投保人身保险,由此引地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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