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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精算师机构介绍
[作者:    时间:2004-6-13 21:21:41]

北美:

美国精算师会(American Academy of Actuaries)

会员资格:
1. 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教育情况、背景和经历,两名会员的推荐,以及执行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教育  申请人应当通过理事会要求的考试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3. 工作经验  申请人至少应当有三年负责任的精算工作经验,所谓“负责任的精算工作”是指在需要知识和技能以解决实际问题的下述领域的工作:包含个单业务的人寿和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养老金,或财产和责任保险;
4. 推荐  申请人应当得到两名会员得推荐,以证实申请人的品格和职业道德,这两名会员应当认识申请人十八个月以上,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申请人。

美国精算师会1995年-2000年战略目标是:
使美国公众认识到并受益于:(1)精算专业人士独立的专业能力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2)精算师履行其职责时所表现出来的高专业水准。

发展战略:
1. 为公共政策制定者、金融和商业团体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精算专业帮助;
2. 建立、促进、维持和推行精算实践、行为和资格标准;
3. 建立并维持与其他影响精算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的联系;
4. 提供和支持与公共政策制定者、金融和商业团体的联系,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和支持专业人员与媒介之间的联系,以传播会的专业新动向;
5. 获得并管理为实现会战略目标和其他目标而必须的资源。


  北美精算师会(SICIETY  OF  ACTUARYIES)

本会的宗旨是发展精算科学,维持精算行业的高职业水准和良好行为。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会应当举办会议,出版论文,组织讨论和学习,举行或组织调查,为学生和会员提供教育机会,或承担其他类似义务。

会员资格:
(一) 准会员
1. 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 理事会通过该申请;
3. 申请人应当通过理事会指定的准会员资格考试;
4. 申请人应当符合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正会员
准会员通过理事会指定的正会员资格考试,并符合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的,可以吸收为正会员。

加拿大指定精算师制度

《保险公司条例》(加拿大)定义“精算师”为“加拿大精算师会”的正会员。

(一) 指定精算师的任免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正式任命一名指定精算师,并立即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指定精算师结束任职时,董事会应当立即报告金融监管机构,陈述其结束任职的原因,并立即指定一名继任者。
指定精算师结束任职时,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向继任者提交一份离职原因说明。
  
(二) 财务状况报告
法律要求指定精算师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接受的精算标准确定公司精算负债和其他负债水平,并将报告按要求的形式附在年报上。
法律要求公开财务报告应当包含指定精算师关于公司精算负债和其他负债已经如实披露的申明。
  
(三) 董事会报告

指定精算师每年向董事会至少提交一次书面报告,评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预测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另外,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指定精算师应当考虑未来投资、立法、税制和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将要发生的影响。
  
(四) 管理者报告

指定精算师认为某些交易或条件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显著不良影响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保险公司总裁,并要求矫正。该报告应当自动同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当公司没有采用合适的措施时。指定精算师应当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该报告,并表示他的意见。


英国:

英国精算师会(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目标:
1. 为了公众的利益,促进精算科学的发展及其应用;
2. 通过本会会员规范精算行业;
3. 促进、维持和发展精算人员高标准的教育、训练、知识、实务和行为水准,为实现这一目标,出版发行行为、实践标准和各种各样的指导手册;
4. 提高精算行业的地位;
5. 在关于精算学、精算实践、与精算有关的商业行为、精算人员、精算人员参加或作为董事的社会团体的立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6. 其他任何与上述目标有关的行为。

会员:
1. 正会员
本会成立之日起五年后,任何人申请成为本会正会员,都必须通过理事会要求的考试课程,并符合英国精算师会章程附则中描述的其他条件;
2. 准会员
 本会成立之日起三年后,任何人申请成为本会准会员,都 必须通过理事会要求的考试课程,并符合英国精算师会章程附则中描述的其他条件;
3. 见习会员
4. 名誉会员
5. 辅助会员

 
德国:
  
法律要求:
 所有的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必须雇佣一名负责精算师(responsible actuary)。
 《德国保险监管法》规定精算师负责:
1. 保证保险公司履行未了保险合约义务的能力,包括该公司的适度偿付能力;
2. 保证在相同的保险条件下,对保户收取的费率是一致的;
3. 对有分红的保单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分红水平。

资格要求:
 精算师应当拥有下述专业之一的本科学历:
1. 纯数学
2. 经济数学
3. 理论物理学
4. 统计学
5. 信息科学
 在被任命为精算师之前,申请人应当拥有他们希望以后专攻的方向的三年实务工作经验。这三年经验应当在下述三个机构之一取得:
 1.保险公司
 2.住宅合作社(Building Society)
 3.保险数学咨询公司(Insurance-mathematical Consultancy)
 在取得大学学历和三年实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通过下列测验:
  1.课程1(基础):一年的人寿保险数学和非人寿保险数学课程;
2. 课程2(中级):一年的年金保险数学和社会保险数学,以及信息技术和下述科目中的一门:住宅合作社数学、金融数学课程;
3. 课程3(专家级):一年的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数学,年金保险数学和社会保险数学,健康保险数学,住宅合作社数学、金融数学高级课程。
 这些测验可以在设有这些课程的院校中通过,但是德国精算师协会对单个科目也指定了特定的考试机构。
 精算师被保险公司所指定。他们最好是德国精算师协会的会员,但是任何通过指定课程而未加入德国精算师协会的人员同样可以为保险公司所指定。其义务由法律规范。


日本:

日本精算师会(Constitution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 

宗旨:
维持、促进和提高精算师职业水准,通过精算科学的交流、学习和研究工作促进精算事业的发展。

行为:
1. 学习、研究精算科学;
2. 组织精算资格考试,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精算从业的知识和能力;
3. 为精算人员提供精算从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4. 与国内外精算学术机构或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5. 举办年会,常规的商业会议,研讨会,演讲会,和与传播研究成果,交换意见有关的其他会议;
6. 出版发行学术年报、期刊和其他出版物;
7. 答复政府对相关问题的询问,并提出建议;
8. 进行为实现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会员资格:
1. 正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通过理事会要求的所有考试,并得到理事会的同意;
(2) 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
2. 名誉会员
对精算科学或精算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正会员,得到理事会的推荐。
3. 准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通过精算资格第一阶段的考试课程,得到理事会的同意;
(2) 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
4. 见习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通过资格考试第一阶段的一门或数门,得到理事会的同意;
(2) 本人申请,得到理事会的同意。
5. 赞助会员
赞同本会宗旨的政府机构或法人团体提出申请,得到理事会的同意的。

   会员分布(1998年4月1日)
                正会员      准会员       见习会员       总计
生命保险公司      402        416          806           1624
信托银行          130         83          128           341
损害保险公司      122        133          341           596
都市银行           18         34           57           109
其他              172        172          442           786
总计              844        838         1774           3456


台湾

  台湾精算师会

  宗旨:
本会以促进精算学术,培植精算人才,交流国际精算知识,健全发展“中华民国”精算事业为宗旨。

任务:  
1. 关于精算学术之研究,调查事项
2. 关于会员或国际间精算学术之交流事项
3. 关于精算学术会议之举办事项
4. 关于精算学术年报、期刊及其他出版物之发行事项
5. 关于主管官署咨询精算学术或健全保险事业问题之答复建议事项
6. 其他有关精算学术事项

会员资格:
一、正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寿险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通过本会精算考试“寿险类”全部科目及格,并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 取得本会认可之国外精算学会寿险类正会员资格后,在国内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产险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本会精算考试“产险类”全部科目及格,并从事
    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取得本会认可之国外精算学会产险类正会员资格后,
    在国内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退休金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本会精算考试“退休金类”全部科目及格,并从
    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取得本会认可之国外精算学会退休金类正会员资格
  后,在国内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 副会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参加本会举办之精算考试,通过四科目以上且其中含保险数学之一科者;
(二) 参加本会认可之国内外精算学术机构精算考试,通过半数科目以上且其中含保险数学一科者;
(三) 国内外大专院校专任副教授以上并讲授保险数学相关科目二年以上者;
(四) 对本会或精算学术有特殊贡献,经理事会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者。
三、 晋级会员 符合下列情形者:
参加本会认可之国内外精算学术机构精算考试,通过保险数学科目者。
四、 初级会员
(一) 国内外专科以上数学、统计、保险学科及相关科系肄业二年级以上,但五年制专科学校以最高年级以上者为限;
(二) 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且从事精算相关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 名誉会员
具有正会员资格并对精算学术之指导著有特别贡献者;
六、 赞助会员
(一) 个人会员 对本会会务推展著有功绩或贡献者;
(二) 团体会员 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营机构、法人及学术团体。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精算师会(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

本会成立的目标是:
1. 提高精算行业对社会的价值
2. 促进和帮助精算人员研究精算统计学和其他感兴趣的课题;
3. 提高和保持精算人员的专业水准,鼓励协会会员发展个人联系;
4. 举办或合作举办关于专业学术、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或精算人员职责的讨论会,或为举办宣读论文、发表演讲举办或合作举办讨论会。
5. 讨论或评价有关公共利益的公共、社会、经济和金融问题的精算方面;
6. 在精算理论和实务以及其他感兴趣的领域与其他组织讨论和合作;
7. 研究现存有关精算学的立法,并提议认为合适的的方案;
8. 组织和举行精算资格考试。但是,除非本会印发的正会员证书,其他证书仅仅是通过本会考试的证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9. 为精算论文或研究提供资助或颁发奖金;
10. 编辑并发行经验统计数据和在此基础上编制的生命表;
11. 印刷和出版年报、期刊,和其他理事会认为有助于实现本会目的的出版物;
12. 广告、宣传本会活动;
13. 自己建立或与其他组织合建图书馆,以满足本会会员的需要;
14. 本会认为合适的时候,得以筹集资金、借贷,可以以本会拥有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
15. 经理事会批准,可将本会富余资金进行投资;
16. 在澳大利亚联邦内建立、维持或解散本会分之机构,并对其进行统一约束和管理;
17. 承担或建立与本会利益与目标一致的信托责任;
18. 对本会可能遭致的风险进行保险;
19. 支付本会建立、维持和发展所需的一切费用;
20. 保护本会会员的利益和福利,促进他们的发展,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21. 在对实现协会目标必要或方便时,购买、租用或用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2. 在对实现协会目标必要或方便时,建造、维持或改进建筑物;
23. 以各种方式处置本会财产;
24. 为实现本会目标,本会得以与其他具有与本会相似目标的其他协会合并,拟与之合并的组织应当有与本会类似的禁止将财产分与会员的规定;
25. 承担现在名叫“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精算师协会”在新南威尔士的财产权利及负债,承担本会将要兼并的其他协会的财产权利及负债;
26. 将本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及负债转移给本会将要合并的其他协会;
27. 为筹集资金,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接受外界捐助;
28. 为实现本会的目标,聘任或解聘顾问;
29. 补偿或承担任何人执行本会职务而支付的差旅或其他费用;
30. 为本会雇员建立和管理养老基金;
31. 资助或补偿任何个人或机构为建立、维持本会或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服务;
32. 捐助其他与本会有共同或相似目标的社会团体,捐助公共事业;
33. 参与本会涉及的诉讼案件;
34. 从事其他与本会上述目标一致的活动。

会员:(考试取得资格)
1. 正会员;
2. 名誉会员;
3. 准会员;
4. 见习会员;
5. 赞助会员。

澳大利亚人寿保险精算标准局

(一) 精算标准局的使命是根据人寿保险法制定人寿保险标准;
(二) 标准局的组成及其方法
(1) 标准局有一名主席、一名政府官员和不超过五名的其他成员组成;
(2) 所有人员由财政部长以书面形式任命,并且所有人员都是兼职工作;
(3) 不超过五名的其他成员中除一人外都应是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必须具备与精算事务有关的资格和经验;
(4) 除政府官员外,其他成员的一次性任期不能超过三年,但可以再任命连任;
(5) 每个财政年度,标准局都必须向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专员报告工作情况。

澳大利亚委任精算师制度:

(一) 委任精算师的职责:
1. 调查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
2. 批准公司赢余的分配和转让;
3. 批准保险费率;
4. 批准增加佣金比率和回扣率。
(二) 权力
 只要履行精算师职责,他可以调用公司拥有的或控制的任何信息和文件。他可以要求公司的任何官员和雇员回答问题或提供文件,公司的官员和雇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他可以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就会议讨论的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任何议题发表意见:
(1) 公司的偿债能力;
(2) 公司的资本适宜度;
(3) 委任精算师已向董事们提出的建议;
(4) 将要求精算师提供建议的事务。
 他可以参加公司的年度董事大会。
 他可以参加公司的任何其他将讨论的公司会计报表与委任精算师职责相关的事务的会议。
 人寿保险公司必须安排精算师在每一个财政年度末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向公司提交调查结果的报告。调查必须包括对公司保单负债的定值和公司在该财政年度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偿债能力标准及资本适宜度等标准的评价。
(三) 义务
 为了避免违反国家的人寿保险法或避免损害公司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委任精算师必须提请公司的董事会或官员对他认为需要公司或董事会采取行动的事务给予关注。如果委任精算师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公司或公司的董事违反了人寿保险法或其他法律和他认为这种违法会影响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他可以用书面形式向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专员报告他自己的观点和信息。
 若委任精算师为了使公司避免违反保险法或避免损害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已提示公司的董事或官员对他认为需要公司采取行动的事务给予关注,但是虽然有足够的时间,公司却没有采取行动,他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专员报告。
 如果委任精算师认为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以让他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或他认为公司的官员或雇员故意阻挠他行使赋予他的权力,则他可以报告专员他本人的观点和有关信息。
(四) 特权
 根据保险法的条款,委任精算师享有任何书面或口头报告的特权。
 委任精算师享有回答公司审计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特权。
(五) 委任精算师资格的认定
1.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每家寿险公司必须有一名由其委任的精算师;
2. 寿险公司在委任精算师脱离现职之后的六周之内必须确定另一名委任精算师;
3. 只有具备以下资格的人才可以成为委任精算师:
(1) 是澳大利亚的居民;
(2) 是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的会员;
(3) 成为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的会员至少已有五年。
4. 寿险公司可以用书面形式请求专员批准对委任精算师的任命;
5. 如果专员对寿险公司报批的委任精算师的资格和经历表示满意,就可以用书面形式予以批准;
6. 每家寿险公司只配备一名委任精算师;
7. 如果一名委任精算师失去被委任的资格或他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或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委任,则他就不再是该公司的委任精算师,公司必须在终止后的十四天内书面向专员报告该情况。
8. 当某委任精算师没有恰当地履行被赋予的职责,专员可以发表书面声明宣布他不再具备担任寿险公司委任精算师的资格。书面声明上的日期即为生效期。专员必须把声明的副本交给该当事人。


设立了精算师协会的国家:

Argentina, Australia, Austria, Belgium, Brazil, Bulgaria ,Canada,
Chile, Colombia, Croati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El Salvador, England,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hana, Greece,
Hong Kong, Hungary, Iceland, India, Israel, Italy, Japan, Korea,
Luxembourg, Malaysia, Mexico,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igeria, Norway, Pakistan,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 Russia,
Siberia, Singapore, Slovakia,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aiwan, Turkey,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enezu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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