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法律>>相关法规>>正文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    时间:2006-10-16 16: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
    ·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动员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
    ·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热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实务操作规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实施细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