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1999年9月24日草案)
第一条 简称;目录
(a)简称一一本法可简称为"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b)目录一一本法的目录如下: 第一条简称 目录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本法的适用 第四条其他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承运人和船舶的义务 第七条运输合同 第八条散装货物的重量 第九条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 第十条放弃权利;增加责任;共同海损, 第十一条关于特定货物的特别协议 第十二条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第十三条时效 第十四条区别对待竞业的托运人 第十五条废除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十六条提单规则对进口货物的适用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
第二条 定义
〈a〉一般规定一一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l〉承运人一一是指契约承运人,履约承运人,或海上承运人。 (2)契约承运人一一是指与货物托运人签定运输合同的人。 (3)履约承运人一一"履约承运人",是指: 〈A〉一般规定一一"履约承运人",是指: (i) 履行,承诺履行,或组织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契约承运人的任何义务的人;但是 (ii) 仅限于条款(i〉中所述的该人,直接或间接地应契约承运人的要求或受其监督或受其控制而行为这一范围,不论该人是否为该运输合同的一方,或是否被列明于该运输合同中,或是否负有该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 (B)除外一一-尽管有〈A〉次项的规定,但是"履约承运人"不包括以下的任何人(契约承运人除外): (i)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的人;或 (ii〉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的人的受雇人、工作人员、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 (4)海上承运人一一"海上承运人"是指拥有、经营或租用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的履约承运人。 ,(5〉运输合同一一 (A〉一般规定一一"运输合同",是指: (i)经海运或部分经海运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其他运输方式运 输的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提单(或类似单证〉,不论其是否可转让,且不论其为印刷的还是电子的;和 〈ii〉租船合同下或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或类似单证), 不论其是否可转让,且不论其为印刷的还是电子的,自其调整承运 人和提单或其他合同的持有人的关系时起即可。 〈B〉某些合同除外--"运输合同"不包括: 〈i〉专门用于五大湖、内河,或其他内陆水域,或大西洋沿岸运输的国内贸易合同; (ii)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和功能相当的类似协议;或 (iii〉拖航合同。 〈C〉电子提单的特别规定一一电子提单可根据提单当事人间约定的程序使用。 (6)货物一一"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活动物除外。 (7)船舶一一"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8〉货物运输一一"货物运输"包括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之人时为止的期间。 (9〉托运人一一"托运人",是指: (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契约承运人签定运输合同的人;和 〈B〉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的人。 〈10〉服务合同一一"服务合同"与《1984年航运法》第3条〈21〉项所界定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1702(21))。 〈11〉美国--"美国"与《美国法典》第46篇第2101条(44〉项 所界定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b)电子通讯的特别规定--本法中要求书面作出的通知、索赔或其他联系,均可以以纸面的书面形式传送,或通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其他计算机化的传送中介在内的电子中介传送。
第三条 本法的适用
(a)一般规定一一本法适用于涉及运至或远离美国的任何运输合同。 (b)适用于某些公路承运人和铁路承运人服务--本法不适用于向非契约承运人的州际或外国公路承运人或铁路承运人提出的、仅分别与公路承运人服务或铁路承运人服务有关的索赔。本款规定不禁止将任何权利通过运输合同扩展至公路或铁路承运人,也不影响任何如此扩展的权利或使其无效。 (c)适用于针对承运人或船舶的诉讼--本法中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及本法所强制的义务适用于就运输合同下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与此货物有关而提起的针对承运人或船舶的诉讼,不 考虑: 〈1〉该诉讼的形式或理论;或 〈2〉该诉讼被提起的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 (d)救济一一本法下获得的救济构成就运输合同下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与该货物有关而针对承运人的完整且惟一的救济。 (e)海事管辖--本法规定海事管辖的独立依据。
第四条 其他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法不影响承运人根据以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美国法律修订案》第4281-4289条(《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181及以下诸条); (2〉《1916年航运法》(《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801及以下诸条〉; (3)《1984年航运法》(《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1701及以下诸条);或 (4)有关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其他美国法律。
第五条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a)一般规定--就运输合同下货物的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承运人须承担本法下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享有本法所规定的权利和免责。 (b)契约承运人--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整个期间,契约承运人须承担义务和责任,并有权享有权利和免责。 (b)履约承运人一一在以下期间内,履约承运人须承担义务和责任,并有权享有权利和免责: (1〉界于其接收或接管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时起至其不再控制该货物时止的期间;和 (2)其参与运输合同所计划的行为的任何其他时间。
第六条 承运人和船舶的义务
(a〉一般规定一一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契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均应尽谨慎处理: 〈1〉使船舶适航; (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 (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b)接收、搬移和交付货物--承运人(如第二条(l)所定义的)应当妥善且谨慎地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货物。
第七条 运输合同
(a)签发一一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要求,契约承运人应当以下列形式向托运人签发运输合同: 〈1〉可转让提单;或 (2〉如托运人同意,不可转让提单。 (b〉规定法律适用的合同一一依据(a〉款签发的、涉及将货物运离一美国港口的运输合同,应当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受本法的规定调整。 (c)内容-- (1)一般规定--依据(a)小节签发的运输合同应当: (A)载明承运人自托运人处接收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且已装运合同还应当载明货物装上船舶或其他运输方式时的货物的状况); 〈B〉按照承运人接收货物前托运人所书面提交的、印于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地显示于下列之上的情况,载明辨认货物所需要的标志, 〈i〉裸装的货物上面;或 (ii)包装货物的箱子或封装上面, 该标志应当正常地保持至航程结束时均清晰可辩;并且 (C)按照托运人书面提交的,载明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或体积或重量。 (2)限制一一如果承运人有合理的根据怀疑货物的标志、数量、体积或重量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或承运人元合理方式核对其真实性,则契约承运人无须列明或载明以上货物资料。 (c)作为初步证据的陈述一一除了(e〉、(f〉和〈g〉款的规定外,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合同是该承运人已收到该合同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d)对非集装箱货物的保留性陈述-- (1)一般规定一一如果 〈A〉契约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货物签发一载明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货物任何标志、数量、体积或重量资料的运输合同;并且 (B〉该承运人能够证明,在签发该运输合同前,没有承运人有合理的方式核对这些资料, 那么,该承运人可以以一种书面的、表明没有承运人核实其准确性的方式,有保留地载明货物的标志、数量、体积或重量资料。该保留可通过如"据说装有"或"托运人称重、装货和计数"的措词方式,或以其他有效地表明没有承运人核实货物的标志、数量、体积、或重量资料的准确性的保留性措词作出。 (2)保留性陈述不是初步证据一一依据第(1)项作的保留性陈述 (A〉不是承运人已自该托运人处收到该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且 (B〉不妨碍该承运人证明,没有承运人自该托运人处收到该运输合同所载货物。 (3)例外--第(2)项不适用,如果 〈A〉该承运人无权依第(l)项作此保留性陈述;或 (B)依赖于该陈述的人证明该承运人签发该运输合同时没有善意行事。 (f)对集装箱货物的标志、数量或体积的保留性陈述-- (1)一般规定一一如果 (A)契约承运人,就装于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箱并铅封的集装箱中的货物,签发一载明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货物的任何标志、数量或体积资料的运输合同;并且 〈B)该承运人能够证明,在签发该运输合同前,没有承运人核实该集装箱内的货物,那么,该承运人可以以一种书面的、表明没有承运人核实其准确性的方式,有保留地载明货物的标志、数量或体积。该保留可通过如"据说装有"或"托运人装货、积载和计数"的 措词方式,或以其他有效地表明没有承运人核实货物的标志、数量 或体积的准确性的保留性措词作出。 (2)保留性陈述不是初步证据一一如果承运人交货时集装箱及其铅封均完好无损,那么,运输合同中依第(1)项保留性地载明货物的标志、数量或体积的陈述 (A)不是承运人已自该托运人处收到该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且 (B〉不妨碍该承运人证明,没有承运人自该托运人处收到该运输合同所载货物。 (3)例外一一第(2)项不适用,如果 (A) 该承运人无权依第(1)项作此保留性陈述;或 (B) 依赖于该陈述的人证明该承运人签发该运输合同时没有善意行事。 (g〉对集装箱货物重量的保留性陈述一一 (1)一般规定一一如果 〈A〉 契约承运人签发一运输合同,载明装于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箱并铅封的集装箱中的货物的重量,或该集装箱的重量包括货物;并且 (B〉该承运人能够证明,在签发该运输合同前,没有承运人对该集装箱称重,那么,该承运人可以书面地以明确说明未对集装箱称重的措词保留性地陈述货物的重量。 (2)保留性陈述不是初步证据一一如果承运人交货时集装箱及其铅封均完好无损,那么,在运输合同中依第(1)项对货物重量的保留性陈述 (A〉不是承运人已自该托运人处收到该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的 初步证据;且 (B〉不妨碍该承运人证明,没有承运人自该托运人处收到该运输合同所载货物。 (3〉除外一一-第(2〉项不适用,如果 (A〉在承运人接收该批货物运输前,契约承运人和托运人书面约定该承运人会对集装箱称重; (B)该承运人无权依第(1)项作此保留性陈述;或 (C〉依赖于该陈述的人证明该承运人签发该运输合同时没有善意行事。 (h〉减轻责任条款一一 (1〉一般规定一一运输合同中任何减轻承运人或船舶因疏忽、过失或者因未尽到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造成的货物灭失、 损坏或与该货物有关的责任的条款,或减轻本法中未规定的类似 责任的条款,均为有背公共政策的无效条款。 (2〉保险一一对承运人有利的保险利益条款或类似条款,应依第(l〉项,视为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i)外国法院条款-- (1)适用--本款适用于 (A)本法通过之日后所达成的、规范本法下的索赔的运输合同和其他协议;和 (B〉本法通过之日前所达成的、规范本法下的索赔的运输合同或其他协议,如果该索赔产生于本法通过之日后。 (2)一般规定一一一尽管本款适用的运输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条款规定,本法适用的争议在外国诉讼或仲裁,该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可选择在美国合适的地方开始这一诉讼或仲裁,如果有下面一个或多个条件存在的话: (A〉装货港或卸货港是在或拟在美国。 (B〉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处,或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之处,是在或拟在美国。 (C〉被告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的话,其经常居住地在美国。 (D〉该合同的订立地在美国。 (E〉该运输合同或其他协议条款规定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在美国。 (3〉双方的随后协议一一本款规定不妨碍本款适用的运输合同或其他协议下的索赔的争议各方,在索赔产生后协议通过外国法院诉讼或外国仲裁解决该争议。 (j)不适用于服务合同一一一本条的(h〉款和(i)款均不适用于服务合同中仅影响服务合同订立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k)已装运运输合同-- (1) 一要求即签发一一货物装上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后,如果该托运人要求已装运运输合同,契约承运人应当签发这样的合同。 (2) 退还或加注先前的合同一一如果该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之前已就该货物收到了一运输合同,那么 (A〉该托运人应当将该合同退回契约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运运输合同;或 (B)该契约承运人可选择在该合同上加注: (i)该货物已装上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名称;和 (ii〉该货物装运的日期。 依据(B〉次项加注的合同应被视为已装运运输合同。
第八条 散装货物的重量
如果根据贸易惯例,运输合同中记载的散装货物的重量是托运人或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确认或接受的重量,并且经此确认或接受的重量已记载于运输合同上,那么-- (1) 该运输合同不是承运人按此重量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且 (2)装船时货物重量的准确性不应视为已得到托运人的保证。
第九条 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
(a〉不适航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一一承运人及船舶均不对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除非该灭失或损坏是因承运人未按本法第六条(a)款的规定尽到谨慎处理所造成。 〈b〉举证责任一一如果诉讼中已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不适航引起的,那么承运人或其他主张据本条(a)款免责的人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谨慎处理。 〈c〉特定免责事项 (1)一般规定一一承运人及船舶对以下原因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均不负责任 〈A〉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B〉天灾; (C)战争行为; 〈D〉公敌行为; (E)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拘禁或依法律程序的扣押; (F)检疫限制; 〈G〉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疏忽; (H)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全面或局部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但是,本款规定不免除承运人对其自身行为应负的责任; (I)暴动或民众骚乱; (J)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K)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所造成的体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 (IJ包装不良; (M〉标志不充分或不当; 〈N〉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或者: (O)非因要求依本款免贵的承运人的过失或私谋,以及非因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 (2)船上火灾一一-海上承运人及船舶均不对发生于其提供的船上的火灾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负责,除非该火灾是由海上承运人的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契约承运人不对船上火灾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负责,除非该火灾是由契约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 (d)某些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非特定免责--在承运人试图依(C)款(1)项(O)次项免责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中,承运人须举证证明该灭失或损坏既非因其过失或私谍,也非因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2)航海过失或管船过失一一-在一方当事人主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海上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有疏忽的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中,该方当事人须举证证明航行或管理该船舶中的疏忽。 〈e〉损失分配 〈1〉一般规定一一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部分是因承运人违反义务或者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而部分是因本条〈C〉款规定的一个或数个免责事项所造成,那么承运人和船舶: 〈A〉对经要求赔偿的当事人证明是因其违反义务、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范围的灭失或损坏负责;而 〈B〉对经该承运人证明是因一个或数个免责事项所引起的范围的灭失或损坏则不负责。(2〉证据不充分一一如果没有证据能使 货物灭失或损坏诉讼中的事实审法官据以确定(1〉项下的灭失或 损坏的范围,且承运人或船舶应对该叉失或损坏的不确定部分负责,那么该承运人和船舶的总的责任为该灭失或损坏的一半。 (f)托运人的责任-- (1〉一般规定一一托运人对承运人或船舶所遭受的、非因托运人、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负责任。 〈2〉托运人对准确性的保证一一托运人应被视为在装船时已向每一个承运人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标志、数量、体积或重量的准确性,并应赔偿任何承运人因其标志等不准确所引起或导致的损 失、损害或费用。本款规定的承运人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应承担的责任。 (f〉绕航一一 〈1〉一般规定一一承运人和船舶均不对以下原因引起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A) 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所作的绕航;或者 (B〉任何合理绕航。 (2〉不合理绕航一一依据本法一一| (A〉装和卸一一为了装货或卸货或者为了上下旅客所作的绕航不是合理绕航的初步证据。 (B)不合理绕航的后果一一不合理绕航构成承运人本法下违约,而且对这违约的救济应仅依据本法确定。 (h〉责任限制一一 (l〉一般规定一一除第(3〉项另有规定外,所有承运人和船舶对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者与该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总计不超过一一 (A〉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或者 (B〉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毛重计,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2〉对集装货物的特别规定一一如果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货物,则运输合同中列明的、装在该运输工具中的货物件数应视为第一项(A〉次项所指的件数。除前一句的规定外,此种装运器具应视为一件。 (3)例外-- (A)申报价值--如果在装船前,托运人已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且该申报载于运输合同中,则(1〉项的规定不适用,但该申报应仅为该货物性质和价值的初步证据。 (B)更高限额协议一一如果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和船舶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的最大责任达成了更高限额的协议,则(1〉项的规定不适用。任何此种协议仅约束达成协议的双方。 (C〉服务合同一一虽有(1〉项的规定,服务合同的当事方可以就该灭失或损坏的最大责任约定更高或更低的限额。 (D〉承运人的某些有过失的行为或疏忽一一如经证明灭失或损坏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则〈1)项的规定不适用: (i〉货物的天失或损坏是在承运人私谋或知情的范围内,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ii)不合理绕航,如果承运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绕航会导致此种灭失或损坏。 (4〉最大责任一一承运人和船舶对超过所遭受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托运人误述一一如果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故意或欺诈性地误述了货物的性质或价值,则承运人和船舶均不对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该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6〉分别确定责任限制的权利一一根据(3)项(D〉次项,某一承运人丧失了责任限制,并不影响对任何其他承运人适用责任限制。 (i〉易燃、易爆或危险货物一一 〈1〉承运人知情且同意一一如果 (A〉承运人知道易燃、易爆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性,并同意装运的,并且 (B) 该货物对船舶或其他货物构成危险的,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方将该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共同海损除外,如果有的话。 (3)承运人不知情但同意--如果 (A)承运人同意装运易燃、易爆或危险货物,但不知道其性质和特性的;并且 (B〉该货物对船舶或其他货物构成危险的,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方将该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对托运人承担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托运人对直接或间接地因装运该货物导致或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负责。
第十条 放弃权利,增加义务,共同海损
(a)一般规定一一承运人可以依据任何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本法下的权利和免责,或增加义务和责任。任何此种合同仅约束签定合同的双方。 〈b〉共同海损条款一一运输合同中可列有任何关于共同海损的合法条款。
第十一条 关于特定货物的特别协议
(a〉一般规定一一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就特定货物的装运达成任何协议,规定: (1)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和义务; 〈2〉承运人对货物的权利和免责; (3)承运人对适航的义务(就适航的规定以不违反公共政策为限); (4〉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及交付海上运输货物的小心或谨慎。 (b)限制适用一一(a)款一一 (1)适用于那些所运输的货物的特点或状况,或者运输的环境和条件能够合理地证明,依据(a)款签定的特别协议是正当的;并且,如果 〈A〉未签发提单;且 〈B〉商定的条件载于属不可转让单证的收据中,并作此标注;但是 (2)不适用于普通贸易中所进行的一般商业运输。
第十二条 灭失或损坏通知
(a)一般规定一一除非将灭失或损坏及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在以下时间内书面通知契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通知履行交货义务的履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在货物交给运输合同下有权接收货物的人之前或当时;或者 (2) 交付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在交付后的三天内 否则,此交付视为承运人接运输合同所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b〉批注通知--经接收货物的人在货物收据上批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构成(a)款所指的书面通知。 (c)放弃书面通知要求一一如果在接收货物时,已对货物状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提交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 (d)合理便利一一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对检验和清点所交付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包括合适时进行联合检验。
第十三条 时效
(a)诉讼一一一除非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均被解除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对或是明显或是隐蔽的灭失 或损坏未提交通知的,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此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权 利。 (b〉仲裁一一如果运输合同中规定仲裁,除非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始仲裁程序或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均被解除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c)分摊或追偿诉讼-一一虽有(a)款和(b)款的规定,承运人要求任何其他方分摊或追偿的诉讼,可在针对该承运人的判决下达或该承运人解决赔偿后的三个月内提起。
第十四条 区别对待竞业的托运人
国会的意图是明确规定,不得将本法的任何规定解释为允许水路公共承运人,就以下情况,对处于类似时间和条件的竞业托运人予以区别对待-- (1〉要求和接受本法调整的提单的权利; (2)当签发运输合同时,依据本法第十条 (A)放弃承运人的任何权利和免责;或者 (B)增加承运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 (3) 以《1916年航运法》(《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801及以下诸条)或《1984年航运法》(《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1701)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废除1936年法
废除《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1300及以下诸条)。
第十六条 提单规则对进口货物的适用
(a)一般规定--((美国法典》第49篇第801章的规定适用于受本法调整的任何运输合同。 (b)适用于进口货物--虽有《美国法典》第49篇第80102节的规定,该篇第801章(除了该篇第80116节外)适用于涉及从国外运至美国的任何运输合同,适用办法同该章适用于从美国一个州运往国外的货物运输的提单。 (c)与第49篇第801章的适用--如果本法的任一规定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与《美国法典》第49篇第801章的任一规定对该人或该情况的适用发生冲突,则应适用本法的规定,而不是该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法应自其颁布之日后90天生效,并应适用于生效之日后接收待运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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