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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6-1-6 10:36: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收集和掌握保险业重要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反映行业动态、监管工作以及政策性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是监管部门了解市场一线情况和主体诉求,服务监管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是保险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保监会政务信息通过办公厅政务信息渠道收集和发送。
  第三条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渠道,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全面、准确、及时收集和报送信息。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监会会管单位以及各保险社团组织、各保险机构。
  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保监分局、区域性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分支机构等作为信息直报点,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反映基层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二)建立工作网络,全面采集并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信息;
  (三)制定信息报送计划和重点,定期组织信息会商,对本单位报送信息进行协调、指导、修改、把关;
  (四)对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反馈、汇总和通报;
  (五)与保监会办公厅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推动信息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形成信息来源于工作、服务于工作的格局。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信息渠道联络畅通。信息员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保险、金融、经济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查阅文件、列席会议、了解领导批示指示、调研学习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确保信息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写作培训,提高信息撰写及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保监会办公厅适时组织针对监管系统和全行业的政务信息工作培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章  政务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和保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政府职能转变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做法及经验;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批示指示,相关政府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各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其成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
  (四)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保险市场变化情况和趋势性、苗头性、风险性问题;
  (五)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保险业应对情况,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涉及保险业的敏感问题、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
  (六)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国际金融保险市场和监管动态,保险市场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
  (七)专家学者、保险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八)保监会办公厅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信息涉及到的主体、时间、地点、事实、数据、概念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全面: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辩证反映事物全貌,防止以偏概全;
  (三)适用:紧密围绕领导决策需求,结合各单位自身工作重点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做到适用对路;
  (四)深入: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批示指示,应在获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的重要决策部署,内容与本单位有关的,应及时收集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并在一个时期后报送阶段性进展;
  (三)重大突发事件、敏感舆情事件应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如需报送政务信息的,一般应在对外发布之前报送。
  第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重要的政务信息。
  各单位应与办公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向党中央、国务院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反映本领域、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市场状况,保险业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前,须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应送主要负责人审签。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应通过保监会办公厅指定的方式报送。各单位的内部信息刊物,不能作为向保监会报送政务信息的载体。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对有密级的政务信息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处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刊发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刊发要在稿件筛选、内容核实、文字加工、送审印发、核稿校对等各个环节规范流程和标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刊发的载体是保监会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刊物,具体包括:保监会专报信息、保监会简报、保监会值班信息、送阅信息、参阅件、保险监管参考、值班要情、保监会舆情专报等。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需要,对政务信息刊物的名称种类、发送范围及方式、采用分数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办公厅应及时收集已刊发信息的领导批示,并进行登记和反馈报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刊发信息的原件、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信息反映的问题,结合领导工作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信息调研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以及信息约稿等多种形式。相关单位对办公厅开展的信息调研任务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二十四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通报政务信息刊发和采用情况,对近期信息报送工作重点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对优秀单位、个人及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扬。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优秀单位及个人给予鼓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社团组织,是指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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