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周刊:我曾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其中含有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障。今年6月,在一场事故中,我被一辆小轿车撞倒,手臂骨折。送到医院急救,门急诊费用共花去了700多元,后又住院接受治疗花去了近1000元,前后过了两个多月才基本康复。 在保险公司理赔时我遇到了麻烦,由于那笔急诊费用的发票原件我已给了肇事方,作为对方保险公司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依据。我能提供给我保险公司的就只有发票的复印件,上面盖有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时证明发票有效的公章。 但保险公司却以发票不是原件为由拒绝赔偿这项费用,而其他几项医疗费用由于我提供了发票原件,他们都给理赔了。我想请问《保险周刊》,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合理吗? 读者:蔡女士
蔡女士: 你的来信由《保险周刊》转给我给予答复。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认为这笔医疗费应当赔付: 一、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应当赔付,那问题就比较简单了。因为,发票原件无非就是能够证明你实际花了多少医疗费用。至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受伤、伤势如何等等,必然是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X片、医疗记录(病历卡)、住院证明等等。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通常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是合理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比如被保险人不慎遗失了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发票原件,保险公司就不予理赔了吗?被保险人无非再到医院去将留存的底根复印后盖章证明即可;即使在法院进行诉讼,只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法院同样可以把它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发票原件只是一个证明而已。现在,由于那笔急诊费用的发票原件你已给了肇事方,作为对方保险公司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依据。那么你提供给保险公司的只有发票复印件,但上面已盖有交警部门用于证明的公章,足以证明是你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难以确认,完全可以到医院去调查核实,仅仅因为你没有发票原件而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 二、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笔医疗费用的损失本来就不应当赔付,那要求你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就只是托辞而已。需要从根本上讨论这笔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否应当赔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笔者在本《保险周刊》于2004年7月28日发表的《医疗费能重复赔吗》一文。
联合律师事务所 贝政明律师
保险周刊|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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